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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国际法院的适用问题研究

作者:刘玥莹来源:《河南经济报》日期:2024-12-14人气:435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早起源于英美法系,常见于国内刑事诉讼法,在国际司法层面仍存在一定的规制空白。目前国际性争议的事实复杂化,且证据数量日益增加,随着网络科技的发展,非法获取证据的手段也更加的隐蔽和难以追责。在缺乏明确的规制的情况下,仅赋予法庭广泛的自由裁量权极易引发对于判决公正性质疑。

在国家间诉讼中,尊重当事方主权平等是一项重要原则。一般情况下,法庭在没有充分理由时不会质疑有关国家所知晓和提交的事实的准确性。此外,国际法院在证据获取方面面临着更多的问题,并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当事国提供的证据。然而,若当事国提交的证据系通过侵犯另一方领土主权、违反外交保护规定或采用网络攻击等方式获取,此种非法取证方式是否需要被禁止?非法获取证据是否需要进行排除?是否有相关的证据排除规则可以支持国际法庭的裁判?制定证据排除规则时又应考量何种因素?以上问题都需要进一步的分析论证。

一、非法证据的概念

在国际法层面,“非法”一般是指违反该司法机构的规约、程序规则、亦或是强行法、一般法律原则、习惯国际法等实体法规定。“证据”并非指向证据的形式,而是指国际司法机构当事方获取证据的方式。与美国的“毒树之果”原则相似,“非法”的原因在于非法取整的方式违反了国际法初级规则,证据具有不法性质,导致其无法被法庭采用

目前,国际法对“非法证据”这一概念尚未进行统一界定,但可以参考其他公约或法庭规则对于“非法证据”的界定。如,《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69(7)条规定,“……国际刑事法院不得认为以违反本规约或国际公认的人权的方式获得的证据是可采纳的:第一,违反行为使法庭对证据的可靠性产生重大怀疑;第二,采纳该证据将与诉讼程序的完整性背道而驰,并会严重损害其完整性……”。《国际律师协会国际仲裁取证规则》9.3条规定,“法庭可应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或自行决定排除非法获得的证据”;非法获取的证据可能因“商业或技术机密”、 “政治敏感性”或“出于公平考量”等因素被排除适用。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功能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证据采纳规则的例外情形,亦是对证据合法性规则的补充,其价值功能主要体现在:(1)维护司法公正性;(2)维护程序完整性;(3)履行法院查明事实的司法职能。

法院需要在不同价值功能中进行平衡,一方面,如若法院经常性地以非法证据作为判决依据,极有可能会玷污法庭的声誉和尊严。出于这一考量,法院应该严格排除适用非法证据,以表明其不宽恕当事方的非法行为并拒绝将判决结果建立在非法证据之上。另一方面,虽然证据排除规则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与程序完整,但排除适用可靠的证据,可能会导致因关键证据的缺失而无法定罪,如此类情形大量出现,意味着法院对成员国公然无视程序争议的默许,甚至可能鼓励了“有罪不罚”,从而导致国际社会对该司法系统的运作失去信心。因此,合理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法庭审判的推进至关重要。

三、国际法院在非法证据排除方面的规制缺陷

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法院的主要职责即是审理具有管辖权的国家间争端并作出裁决,争端的性质也使得国际法院处于独特的地位。不同于国内法院,国际法院适用的规则和惯例系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法律规定的混合,这一特点决定了国际法院在处理证据问题时不会采取和国内法相同的裁判方式。

在规则方面,国际法院缺乏明确的的证据排除规则,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法庭普遍倾向于将证据先行采纳,在后续的审理阶段再针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分析并赋予证据不同的权重。通过非法方式获取证据有可能造成巨大的损害,或者至少导致诉讼被无端拖延。

实践方面,在Corfu Channel Case案中,英国非法侵入阿尔巴尼亚领水,在科孚海峡开展了一系列扫雷行动并获取了水雷证据。虽然国际法院认为英国取证行为违反了国际法,但并未直接排除适用这一证据,反而是在证据基础之上继续事实审查。针对这一判决结果,笔者分析原因有三:第一,排除适用证据不是阿尔巴尼亚方的诉求,即证据的排除问题并非案件的争议焦点,双方亦未就这一问题发表法律意见;第二,法院在判决有关英国侵犯主权、违反国际法的认定已经满足了国家责任层面的救济,故阿尔巴尼亚无需将证据排除作为救济手段;第三,水雷作为双方都依赖的主要证据,若是直接排除适用势必会影响法院解决争议的职能,导致难以查明真相。此外,将证据的重要性同国际不法行为的严重性相比较可以作为法院在处理证据问题时的考量因素之一。然而,“不允许利用不法行为受益”(ex iniuria ius non oritur)系一项重要国际法原则,该原则的含义是任何人都不应从自己的不法行为中获益以及任何权利都不能从不法行为中产生。过于自由的证据体系并不符合现代国际司法实践的发展趋势,这种“放任”也势必导致更多的不利后果。

事实调查不是一项简单的工作,设置证据过滤机制是合乎情理的。国际法院的程序中并不存在上诉机制,因此其所作出的任何决定都是终局的。规则的制定可能会被视为一种障碍,但制定合理的规则也能够保障决策的准确性和合法性,当争议案件只进行一次审理且没有上诉机会时就更应该如此。

四、解决路径——以“利益平衡”分析为视角

各国际法庭的程序和证据规则中已经有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类似条款,如常设仲裁法院、前南问题国际法庭、国际刑事法院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此外,各国国内证据法规也具有借鉴意义。然而,国际法院并未在证据适用问题上充分行使其规则制定权,笔者主张采取一种解决方案,在保障灵活性的同时对该问题进行规制以满足国际法律制度的特殊需要,示范条款如下:

即便证据具有一定的相关性,法院仍可以依当事人的请求或自行决定是否排除适用存在下列情形的任何证据:

a.证据缺乏可靠性或真实性;

b.证据系通过国际非法行为获取,证据提供一方直接或间接地参与了非法取证;

c.证据涉及国家秘密或特权,应进行保密;以及

d.证据具有政治敏感性。

这一条款考量了多种因素:第一,在条款设计中纳入对比例原则的考量。一项非法证据有助于审核案件事实,揭开真相的意义远超取证手段的非法性质,该证据可能会被法庭采纳。在审查证据的过程中,相关性和证明价值两个要素起到了重要作用。这一平衡考量维护了程序的正当性和公正性,也保障了裁决的可靠性和可执行性;第二,参考公共领域例外这一原则,判断证据提供者是否参与了非法取证环节。如果非法证据是通过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到达法庭的,法庭可能认为该证据具有相当的可信度,可初步接受该证据。如果一方当事人参与了非法取证并试图从非法行为中获益,此时证据应被排除适用。

此外,这一条款也强调了法院在根据特定理由排除证据时必须进行“利益平衡”的评估,提升门槛也在某种程度上为法院提供了过滤工具,防止在实践中涌现大量无实质意义的排除证据请求。

五、结语

在国际法不断发展的进程中,国际法院承担着维护法律尊严和公正的重任。不当处理非法证据可能导致不公正的裁决,而对非法取证行为的放任则可能加剧滥用风险。因此,本文在综合考量相关国际法规则以及判例的基础上,建议赋予法院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利益平衡”分析的框架下审慎决定是否采纳非法证据。这种做法不仅有助于遏制证据滥用,还能向滥用权力的国家发出警示,推动国际司法实践向更加公正和有效的方向发展。


文章来源:   《河南经济报》   https://www.zzqklm.com/w/qt/342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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