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问题的出现及嬗变——从《中国青年》上的相关讨论说起
对于“第三者”这一概念,存在着不同的理解,但这些不同理解的共同之处在于都认为“第三者”是出现在有了婚姻这一契约之后。
50年代:谁是多余的第三者?
1956年第7期《中国青年》的“大家谈”栏目上刊登了读者苏原的来信。据信里介绍,笔者是一名青年团员,他所在的勘测队队长追求队里一位女同志,当时的她并不爱队长,但是队长要求她慢慢培养感情,她答应了。经过半年多的时间,她总觉得和队长合不来,同时,她和笔者因为工作关系,互相发生了好感。他们之间的关系遭到了队长和一些同志的反对。在这样的情况下,笔者对于究竟谁是谁非表示十分困惑。1956年第8期上的《不能爱他》一文就是作者楚南对这一“第三者”问题的回应,文中的“我”喜欢上了一个已经结过婚的同学于常新,后来“我”克制住了这错误的感情,和他永远保持了同志的友谊。1956年第9期更是集中讨论了“谁是多余的第三者”这一问题,来自不同地方的读者纷纷表达了自己的看法。裴世安、向新在《我们对培养感情的认识》一文中表示,这位队长是“第三者”,他无非是用“培养感情”作为借口,掩饰自己的封建残余思想;李若林在《恋爱能这样自由吗》一文中认为苏原信中提到的女同志是“喜新厌旧”、“作风轻浮”,并表示“恋爱自由应该理解为,在不损害别人的原则下,在符合于共产主义道德标准的要求下,人们可以不受束缚地去达到自由选择的目的,而不是资产阶级思想支配下的喜新厌旧”,金川在《第三者应该自动退出尴尬的地位》一文中讲述了“我”喜欢上同学小林,她也答应了,但后来我发现她和小周很合得来,于是“我”主动退出的亲身经历,并表示“退出第三者的地位,并不是什么可耻的事情,而是出于共产主义道德的要求”,“男女任何一方都是独立的平等的‘人’,要尊重对方的人格,尊重对方选择的权利”。1956年第10期的“大家谈”栏目刊登了《尊重爱情生活中的自愿原则——来信综述》一文,算是对“谁是多余的第三者”这一话题作结。编者认为“自愿原则必须建立在双方真正互相爱慕的基础上,必须是出自内心的感情,而不是出于虚荣、金钱、地位等一时的诱惑”,并“强调爱情生活中的自愿和与那种‘朝三暮四’、喜新厌旧、玩弄对方感情的资产阶级思想是毫无相同之处的,后者是爱情上不负责任的表现”。
可见,50年代出现的“第三者”问题是由“婚恋自由自愿”原则所引发出来的。在中国传统的封建社会中,儿女的婚恋全是由“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决定,而新中国1950年《婚姻法》所根据的原则是:“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自由自愿”在婚恋中被提到了很重要的位置,男女都有自由选择对象的权利,结婚“须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愿”,“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这也体现了婚姻法反对封建婚姻制度的目的。在苏原来信中,大多数读者之所以会认为那个队长而不是后来介入的笔者是“第三者”,就是基于婚恋自由的原则做出的判断。
当然,50年代“第三者”问题的出现还与“妇女解放”有莫大的关系。其实,在中国的封建社会就有“第三者”的问题,例如大户人家的男人都有三方四妾的状况,又如有钱有势的官僚阔少、达官贵人经常光顾青楼娼妓等,“第三者”多是女子,虽然“第二者”是品行不端的男子,但因为这种情况十分普遍,所以在当时也不成为一个问题。但是在苏原来信中情况有所不同,那位队长被认为是“第三者”,“第二者”也变为了女同志,并且大多数人不认为她的行为是不当的,而是婚恋自由选择权的体现。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十分重视妇女问题,从中央到地方建立了各级妇联组织,并从宪法和婚姻法等专门法上明确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使妇女的政治地位得到充分肯定,其背后的目的自然与社会主义建设需要大量劳动力有关,需要把妇女从家庭中解放出来。但也正因为得益于妇女解放,使得妇女在经济上、政治上和男人处于较为平等的地位,才能在自己的婚恋上有了自由选择的勇气和信心。反过来,妇女在婚恋上的自由选择也正是妇女解放的最好体现。
80年代:我是“夺人之爱”吗?
1988年第2期《中国青年》的“议论纷纷”专栏上刊登了读者杨芳的来信。据信里介绍,一位已有女朋友的男同学和笔者相爱了,他女朋友本来答应毕业后就退出三角关系,但因被分配到偏远的小城又回来找他,他“动摇了”,而笔者也明白,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中,谁想参与恋爱竞争,谁就有可能被冠以‘第三者’的称呼,加上传统道德对笔者的影响很深,所以最终“不敢越雷池半步”。在这里,我们能感受到笔者的烦恼和困惑:这是夺人之爱吗?1988年第3期的“议论纷纷”专栏就刊登了几封读者的来信,集中讨论了这一问题。王民在《可夺之爱并非真爱》中认为:“恋爱期间的选择应该是完全自由的,其标准只有一个,那就是爱。”王丹凝在《让心灵去做爱的主人》一文中也认为:“不管杨芳是不是夺人之爱,但她的感情发自心底,如潮水般抵挡不住。我想,这就够了,这就足以构成她向世人宣布‘我无罪’的理由。”崔旭则在《爱的权利不是放纵自己》一文中表示:“美好的爱情从来就是建立在尊重别人感情基础上的,爱情的放纵,最终将害人,也害己。因此,杨芳要冲破的世俗观念正是人们必须遵守的社会主义道德。”曹正国在《仅仅有爱是不够的》一文中表明观点:“爱从来就离不开责任”,他认为,“杨芳应该当机立断,离他而去,不应用爱来为自私和不负责任开脱。”
显然,这时期的“第三者”问题较50年代有了明显的变化,产生的原因很复杂。文革结束之后,共产主义理想在人们心中开始幻灭,西方资产阶级思想趁人之危,大肆来袭,在婚恋问题上就表现为朝三暮四、喜新厌旧、玩弄对方的感情,自私、不负责任,例如一些知青返城后便抛弃农村妻儿。1977年高考制度恢复,“千军万马过独木桥”,竞争意识开始萌发,考上大学的人的命运自此改变,使得他们自然具有和其他人不同的优越感,很多高考恢复之后从农村底层奋斗出来的知识分子抛弃旧情人的现象频发就是很好的体现。为了保障当事人在婚姻家庭问题中各自的处分权利,1980年通过的新婚姻法增加了“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准予离婚”的条款,这使得在文革中受到压抑的感情获得了宣泄的合法性,很多在文革中以政治为目的而建立的但无感情基础且婚后也未培养起感情的婚姻终于宣告解体。但这次婚姻法的修改带来的隐患就是沦为“第二者”推卸责任的帮凶或者成为“第三者”转正的借口。
对于“第三者”问题,社会上也存在着“道德谴责”及“鼓励爱情至上”这两种截然相反的反应。关于“第三者”问题牵出的有关“社会主义道德”的问题,除了《中国青年》上读者来信中有提到,在同时期的其他刊物上也有很多相关的讨论。1981年第21期的《半月谈》刊登了《怎样处理有第三者插足的离婚案》一文的作者认为,“对有错误的一方和第三者,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情节恶劣的,要建议所在单位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以维护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和道德风尚”。1984年第9期的《妇女工作》对8月9日召开的社会主义婚姻道德教育座谈会上讨论的“第三者”问题进行了相关记录,主要文章《维护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解决第三者插足问题(摘要)》中提到第三者插足的危害性有“败坏道德风尚”。至于喊着“爱情至上”口号的“第三者”及支持这一行为的读者们,他们的思想中已暴露了80年代青年人中所普遍存在的越来越鲜明的个人主义色彩。这两种相悖的看法实则表现出的是婚姻与爱情的对立、传统家庭观念和个人感情观念的冲突。如果说在50年代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期间还明确表示“恋爱虽然属于私生活范围,却是重要的社会问题之一”以及“男女婚姻问题,不仅是个人的终身大事,而且是有关家庭、社会、国家的大事之一”,那么80年代开始在婚恋问题上人们则更多地关注个体自身的情感,即便是能体现集体意识的道德谴责也表现出明显的无力感。
90年代:该不该向“第三者”索赔?
1995年第11期《中国青年》刊登了任诚宇的《该不该向“第三者”索赔?》。据文章介绍,余梅和丈夫刘明是在校园里相恋,毕业后男方回到故乡当了中学历史教员,女方也追随着他到了其故乡,两人结婚。后来,男方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提出离婚,余梅却认为他们感情破裂的原因是因为丈夫下海后生意上的伙伴韩玉,因此余梅向法院提交了一份状告第三者韩玉名誉侵权的民事诉状。文章末尾,编者向读者发出提问:“余梅能不能追究韩玉的法律责任?韩玉的婚外恋是否可以构成名誉侵权?第三者插足是道德问题还是法律问题?法庭能不能受理这样的案例?”在此之后,这一案件一审作出判决,“在被告韩玉未到庭应诉的情况下,法院依法缺席判决支持余梅的诉讼请求,判令韩玉败诉”。这一判决结果引起了很大的争议,法学界对此纷纷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文章集中刊登在1995年第12期的《法律开始关注“第三者”》一文中。《该不该向“第三者“索赔》一文作者任诚宇法官认为,法律应该给“第三者”问题一个回答;法学家认为,婚姻是一种法律制度,婚姻中的“第三者”问题是有法可依的;法学界建议,在刑法修改中增加“妨害婚姻家庭罪”这一条;此外,还将美国利用《反通奸法》解决婚姻危机的案例和罗素在《婚姻革命》一书中所表明的“法律不是婚姻幸福的救命稻草”的态度一并刊登。在文章末尾,编者留下疑问:“当第三者问题的道德讨论,陷入‘由来只有新人笑,有谁听到旧人哭?’的爱情宿命时,法律能否帮助人们摆脱现代婚姻的困境?”的确,90年代中后期“第三者”问题在道德讨论之后,开始被提到了法律面前。除了《中国青年》上的相关讨论,其他刊物也纷纷发表了对这一问题的看法。例如《女性天地》在1996年第8期刊登了《“第三者”插足插出的法律问题》一文,表示“‘第三者’插足是无视婚姻法律制度的表现,不仅是一个道德问题,应受舆论的谴责,更是一个法律问题,应受法律的制裁”。
在这样的讨论背景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部《婚姻法》于1996年下半年开始修订,拟将《婚姻法》更名为《婚姻家庭法》。1997年第9期《中国青年》结合这次修订刊登了一篇名为《我们需要一部什么样的婚姻法》的文章。在“如何修改婚姻法”这个问题上,巫昌祯表示要强调三个思想:夫妻间的忠诚,家庭责任以及《婚姻法》的伦理性;王伟表示道德和法律相互补充却又不相互替代。在“如何看待婚姻外情”这个问题上,王行娟认为“第三者”的出现和婚姻本身存在的缝隙有关,且不主张给“第三者”定通奸罪,“但可给予受害者以精神和物质的补偿”;巫昌祯认为“第三者”插足问题应担负行政和民事责任,并提出“感情破裂不能维持就要离婚,‘第三者’有错误,就该承认错误”。1998年第10 期《中国青年》上刊登《修改<婚姻法>三大焦点七种争论》一文,有不少专家认为,“仅靠法律制裁、道德谴责婚外恋和‘第三者’是无法根本解决问题的。惟一有效的办法是提高婚姻质量”。2001年的婚姻法修正案中增加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条款。这一婚姻法施行后,针对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24日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针对婚姻法修改后的一些程序性和审判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作出解释,包括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处理程序及法律后果、提出中止探望权的主体资格、子女抚养费、离婚损害赔偿等问题。
90年代末,来自沿海开放地区的调查表明,重婚纳妾、姘居、“包二奶”、婚外性关系及同居现象比较普遍,而且“第三者”多为女性。由此可见,“第三者”问题较80年代更为严重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全面的改革开放,强调充分发挥个人的独立作为,充分实现个人的自我价值,除了个别成功的女强人之外,大多数妇女自身的素质开始不能适应社会这种以竞争为手段来实现自身需要,有的妇女就通过沦为“第三者”来获得依靠。而妇女在社会上的地位还没有彻底解决,加上历史遗留在人们习惯势力中的痼疾,社会对妇女存在的偏见也比比皆是,这一点在就业上就有很明显的表现。这使得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也日趋下降,最终成为婚姻中的受害者。当然,与此同时,西方不良文化及注重感情不重责任的婚恋观的渗透也是“第三者”现象频发及人们对“第三者”问题态度发生变化的原因之一。在婚姻逐渐让位给爱情的背后,有多少形形色色的不单纯的目的(比如金钱、权力等),我们就不得而知了。
在“第三者”问题上,道德谴责的愈发的无力感使得人们转向寻求法律的帮助,然而它的滞后性及片面性在“第三者”问题处理上体现得淋漓尽致,即便婚姻法不断地修改,即便不少法学专家提倡要学习西方在这方面的法律条例,但至多也只能解决事后问题,不能从根本上杜绝。况且,从法学专家们言辞中不难看出,法律也是很难解决这一问题的,甚至变相地表现出对此“看开”一些的态度,恰恰又反映出法律在“第三者”问题上的无力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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