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广告伦理道德缺失的原因
当今社会,广告活跃在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各个角落,人们通过广告了解到各种各样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并引导着人们的消费习惯。正是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和广告市场的需求日益庞大,一些广告主为了追求利益,背离广告本身最初的本质,打破伦理道德底线,忽悠他人和社会利益,片面追求自己的利益,利用网络这一快捷渠道发布各种各样不符合原则的广告。从而引发了广告中经济利益与伦理道德的冲突。总的来说网络广告伦理道德缺失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经济利益的诱惑
在市场经济利益的驱使下,越来越多的商人为了自身的利益,不禁绞尽脑汁,掏空心思去想怎样才能赚更多的钱,俗话说的好,“人为财死,鸟为食亡”。人是高级动物,人总是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理性人,这在经营者身上尤为突出。经营者在利益的驱使下大量发布一些虚假广告。另外当代媒体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媒体的运转主要是依靠广告收入的支撑,能否争取更多的广告客户关系到各个媒体的生存和发展。媒体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缺乏行业自律,没有认真审查广告的真实性,对于那些不合格的广告,有些媒体照接不误,这种行为为各类虚假广告提供了滋生的空间。
(二)行业本身素质不佳
网络广告从业者素质不佳主要体现在网络中广告道德调控力的减弱和网络广告从业者职业道德的沦丧。在网络社会里,广告发布者具有很强的隐蔽性,所以不是很担心有谁会时刻去监督你,不必担心舆论的强烈谴责。在我国,网络广告的发展依然还处在初级阶段,很多地方具有局限性,人们首要关注的还是经济利益问题,遵守职业道德操守和意识仍非常淡薄。在我国网络广告制度却反监管力度的背景下,网络广告从业人员的伦理道德标准不断降低甚至丧失,造成了网络中伦理失范现象尤为严重。
(三)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我国《广告法》对虚假广告的处罚规定了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等措施。小但是这种处罚占广告收益中的部分而已,对于广告主来说仍然是有利可图的。这种违法处罚成本较低的规定,对已产生社会危害性的虚假广告的处理,一般只限于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广告法》的威慑力,也使得一些经营者敢于铤而走险。未能从根本上起到惩治和遏制的作用。
(四)消费者维权意识薄弱
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也同样是一个网民大国,截止到2008年12月31日,中国的网民规模已经达到了2.98亿人,稳居世界第一,中国网民还在继续增加。。有些消费者对虚假广告深恶痛绝,但是有些消费者却抱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这种在虚假广告不损害自己利益的情况下采取听之任之的心理,缺乏参与广告监督的自觉性、主动性、和积极性。这在侧面反应出我国网民的文化素质、精神素质以及艺术审美品位还比较低下。他们习惯的被动接受网络所传播的好的或坏的一切信息。在自己合法权益被侵犯的时候,没有想过去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那就更加谈不上去对广告行业的监督,所以导致某些虚假广告大行其道,肆无忌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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