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权视野下义务教育“择校”问题研究
择校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择校现象之所以愈演愈烈,其原因是政策中所要求的“就近入学”与父母为孩子自由选择学校相冲突。因此,择校现象不仅仅是一个教育现象还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家庭教育权要求从家庭的利益出发进行“择校”,然而在实践中,由“择校”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对家庭教育权的实现提出了挑战。
一、家庭教育权的涵义
教育权利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一的权利人为满足自己的利益而根据自已的意志作出的作为或不作为,或者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能力或资格。根据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人性质的不同,可以将教育权利中的权利人(包括组织)归结为三大类:一是代表国家利益的政府机构的教育权利(权力)人;二是代表社会特定群体利益的教育权利人;三是代表家庭(或家族)利益的监护人。
2006年9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但由于教育资源分布不均衡,就近入学形式上的公平已被教育资源不均衡的实质所替代。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家长应该能够在国家所允许的范围内为子女获得更好地发展而有所选择,如果这项选择的权利得不到实现那就意味着家庭教育权的合理性被否定。[1]
二、义务教育“择校”对家庭教育权的影响
(一)择校进一步拉开学校之间的差距
择校现象以小学和中学最为突出,使得学校之间的差距逐渐拉大。实力不雄厚的学校越来越难以吸引优质生源,学校综合实力越来越弱。“一般学校吃不饱,名牌学校吃不了”的现象,生动地反映了我国大部分中小学校招生中出现的常见结构性矛盾。学校之间差距的拉大导致学生难以获得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影响了家庭择校权的实现。
(二)热点学校出现“两头沉”现象
通过择校,家长想要让学生进入重点学校学习,然而热点学校两头沉的现象也影响了家庭教育权的实现。目前我国依然实行大班教学制,一些重点学校的班级人数达到70—90人之多,不仅给学生的学习带来了不便,也给老师的教学造成了很大困难。根据大量调查研究表明:因为班级人数过多,老师无暇顾及到每一个学生,教师对学习成绩在上游的学生或学习成绩较差的学生关爱较多,中间学生关注较少,出现了这种“两头沉”的现象。普通学校因为学生较少,老师能够有更多的精力去关注每一个学生。
(三)择校现象还引发了社会心态的失衡
择校的最初目的是为了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由于公众对其缺乏科学的认识,还引起社会心态的失衡。很多家长认为,通过择校能够促进学生更好的发展,如果不择校就会影响学生的学业,因此,很多家长并没有从家庭或学生的实际情况出发,盲目跟风,反而适得其反。
(四)教师待遇差别大,造成师资力量上的悬殊
师资力量悬殊也影响了家庭择校权的实现。由于薄弱学校区位差,生源差,办学效益不好,相同学历、相同职称的教师与其他学校教师待遇无法相比(不仅是经济方面)。“人心思动”已是薄弱学校教师队伍中普遍存在的一种思想状况。因此,择校所造成的教师待遇差别大,会造成与优质学校师资力量上的悬殊。违背教育公平中的给受教育者提供相对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和条件。
三、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义务教育“择校”过程中家庭教育权的实现
(一)确定家庭教育权的法律地位与权利内容
家庭教育权作为一种权利,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认可,并由法律明确规定其内容。德国宪法《基本法》第三条规定:父母对其子女的抚养和教育有所谓“天赋之权利”,而首先应履行责无旁贷的义务[2]。在台湾地区,2001年4月通过了《家庭教育法》(草案),2003年初又正式颁布了《家庭教育法》。这些都表明家庭教育权作为一种权利被世界各国法律所认可。因此将家庭教育作为一种权利制定相关法律并规定其权利内容,明确教育权三类权利之间的相互关系已迫在眉睫。
(二)走教育均衡发展道路
增加教育经费可以从数量上增加高质量教育供给的能力,教育均衡发展则可以在不改变现有学校供给规模的前提下,改善教育投入要素的配置结构,实现教育质量的全面提升,从而使高质量的教育机会供给在整体上得到增加[3]。因此走教育均衡发展道路是保障家庭教育权有效实现的重要途径。另外,还要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构建一个属于家长自己的组织;或直接将建立家长与学校、政府之间联系的任务交由街道社区委员会。政府的法律保障,加上学校的有力配合,家长参与学校与政府的教育计划,实现平等对话就指日可待。
(三)依法治理教育领域内的不规范操作行为
学校大量招收择校生,一方面是为了吸引高素质的学生,提高学校的综合实力,另外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获取更多的利益。政府应该有效发挥其主导作用,有效治理学校的乱收费现象[4]。因此,应该吸引社会力量办学,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不同收费标准,不同办学条件的学校。政府要为社会力量办学提供公平的办学环境,反对打击民办学校的行为,真正实现“民办公助”、“公办民助”。
参考文献:
[1]尹力.试述父母教育权的内容[J].比较教育研究,2001,(11).
[2]迪赫塞贝格.基本法释义[M].1988.
[3]谢维和.教育活动的社会学分析[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0(4):316.
[4]顾明远.教育大辞典[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2(6):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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