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西方文学中体现的法律精神
纵观西方文学史,许多优秀文学作品都蕴含着深刻的法律精神,包含了许多法律现象和法律事实。维科在《新科学》中这样写道,“古代法学全部都是诗性的……古代法律是一种严峻的诗创作”。但是,学界对文学与法律的研究起步较晚,最早可以追溯到上世纪初期,在上世纪70年代,怀特发表了“法律与文学运动开山之作”——《法律的想象》,该书探讨了文学作品中的法律问题,分析了文学批评和解释学在法律领域的应用。之后,学者波斯纳在《法律与文学》中分析了“法律为什么是文学中常见的主题”,论述了“文学作品在远离其产生地点与时间生存……法律是人类经历中一个永久的特征”。
一、文学与法律的区别与联系简述
(一)文学与法律的主要区别。文学与法律是两种不同的学科体系,两者之间有着巨大差异。文学是一种艺术形式,多以美学的方法解释和评价,间接地作用于社会本体;法律是一种社会控制系统,以是否符合公正合理的基本标准,引导与规定着社会发展与行为规范。文学用形象的方式进行表达,表现理想中的世界,有着较强的形式性;法律用社会公认的规则约束民众、规范社会秩序,有着较强的实用性。
(二)文学与法律的内在联系。表面上看,严肃而神圣的法律和率性而浪漫的文学有天壤之别,但从本质上看,文学与法律也有许多共同之处,比如,法律和文学都以社会与人为研究对象,关注人类的社会生活和价值理想,关注公平、正义、自由、平等、善恶等社会问题。[1]文学和法律有着相同的社会功能和价值取向,两者都以改变人类的生存状态、建构理想社会为己任,都尊重和保护人权,鞭打与惩处邪恶。此外,文学与法律都使用叙事、解释、阅读、书写等表达方式。因而,文学与法律具有交流和对话的可能性。
二、文学作品与法律精神的关系
(一)法律能为文学作品提供思想源泉与创作经验。恩格斯说过,“政治、法律、哲学等都以经济发展为基础,它们有相互影响并影响着经济基础”。因而,作为社会意识形态的文学与法律也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在文学创作中,作家可以根据特定的创作主题选择法律案例,并将之融入文学创作之中,也可以将法律思想、法律精神、法律信仰等融入文学作品之中,通过夹叙夹议或叙述情节的方式表现某种法律思想。正如波斯纳所说,“法律作为文学的主题无所不在”。比如,《欧墨尼得斯》、《安提戈涅》、《审判》、《凯恩兵变》、《罪与罚》、《虚荣的篝火》等文学作品穿插着许多法律故事,渗透着浓重的法律思想与法律精神。同时,法律也为文学提供了戏剧冲突管理的经验。文学的本质是戏剧性的,戏剧冲突是文学创作中必不可少的内容。法律是一种规范严谨的逻辑体系,也是维护社会秩序、协调人际关系的重要手段,它能够为文学提供丰富的素材处理经验。
(二)文学作品影响着人们对法律精神的社会认知。文学能够艺术地再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包括再现法律生活和法律制度,“我们不能从虚构文学中获得日常运行的法律知识,但是,可以从文学作品中获得法理的知识”。可见,文学为人们理解法律提供了丰富的人文背景与社会环境,正如学者詹姆斯·伯艾德·怀特所说,“文学为法律的各种人文价值提供了最好的伦理描述”,“将文学带入法律与秩序、正义与非正义等问题的研究,有助于探究法律的伦理属性”。[2]
(三)文学与法律都以社会正义为价值理想。法律精神是指法律对人的意义,比如,人性、秩序、自由、平等、民主、公正、和谐、进步等,在这些法律精神中正义始终处于核心地位。正义是人类社会永恒的价值命题,也是人类社会追求的基本价值目标,它内蕴了人类对自由平等的不懈追求、对平等的价值主张、对公正的价值理想,千百年来,人类从未停止过对正义的追求。正因如此,人类社会的上层建筑、意识形态、价值追求等均以正义为终极标准。文学是以特殊形式再现人、表现人的社会活动,文学以人和社会为永恒的思想主题。因而,正义成了文学的重要主题,所有伟大的文学作品无不以正义、自由、尊严、秩序等为思想主题,以推进社会的公平、和谐、自由等为价值追求。[3]
法律是人类意识形态的重要形式,也是调节人与人、人与社会关系的重要工具,法律的价值判断必然以公平正义为指向,正如西塞罗所说,“如果人们接受了法,那么他们就接受了正义”。法律追求正义,在终极目标追求普遍的社会正义,但是法律只关注普遍性的社会现象和社会群体,这就可能导致特殊情况下的不公平和非正义。现实中,并非所有的法律都体现正义,有许多法律与正义相悖。比如,《安提戈涅》中为了维护城邦的利益与安全、追求所谓的正义,克瑞翁颁布了禁葬波吕涅克斯的法令,但该法令却受到了人们的普遍质疑。这是因为法令违背了基本人伦、践踏了人性,背离了社会道德。
三、西方文学所蕴含的法律精神
自法律产生以来,人类就渐渐地离不开它,并无条件地遵守它,这不仅仅是因为法律是一种制度规范和社会控制手段,还在于法律满足了人们对社会的心理需求和价值理想,蕴含了人性、正义、平等、自由等价值精神。早在古希腊时期就出现了法律信仰、法律精神的雏形,12世纪以来的罗马法复兴运动、自然法学派、启蒙运动等都进一步弘扬了法律精神。因而,西方文化始终渗透着浓郁的法律精神。西方文学是西方社会文化的重要载体,必然蕴含着丰富的法律精神,“法律经常是隐喻的,法律本身并不是作家兴趣所在”,“文学作品想在远离其产生的时空生存……法律也是人类经历中的永久特征”。
《安提戈涅》是古希腊悲剧大师索福克勒斯的代表作,剧中俄狄浦斯的女儿安提戈涅不顾违抗国王克瑞翁的禁葬令,安葬了哥哥波吕涅克斯(因反叛城邦而被处死),最后她被一意孤行的国王克瑞翁处死。剧中人物性格饱满,安提戈涅则被塑造成了维护神权和自然法的伟大英雄,后来,人们将安提戈涅对城邦法的控诉称为“安提戈涅之怨”,同时,这种悲剧性怨恨也成为西方宪政、法治、民主的思想源头。如今,安提戈涅已成为用高级法批判国家实证法的象征。关于《安提戈涅》主题意蕴,不同的时期、不同的视角有着不同的解读,如果从法律为谁制定的视角分析,或许能够带来全新的思想观点。在讨论安提戈涅和克瑞翁的冲突时,首先应看到克瑞翁(国王)是国家意志的代表,他的法令就是国家法律,他“有权力用任何法令约束死者和活着的人”。而波吕涅克斯是“流亡者,回国来想放火烧掉祖先的都城和本族的神殿……使剩下的人成为奴隶”,因而,克瑞翁要惩罚波吕涅克斯,“不许人埋葬……让大家看见他被作贱得血肉模糊”。显然,克瑞翁在维护城邦利益和社会秩序,他的禁葬令体现了一种国家意志,代表着一种历史进步。但是,根据古希腊“神律”,埋葬死者是亲人神圣的义务,如果死者没有得到安葬,他的灵魂就会变得不洁净,同时,不安葬死者也是对死者家属的最大耻辱。为了维护家族荣誉,尽到亲人的义务,安提戈涅公然违背了克瑞翁的意志,亲手埋葬了哥哥波吕涅克斯。可见,安提戈涅与克瑞翁的冲突,不仅是自然法与国家法律的冲突,也是家庭私利与国家利益、道德与法律的冲突。最后,克瑞翁只好用法律惩罚外甥女安提戈涅(也是克瑞翁儿子的未婚妻),处死安提戈涅。[4]
当我们阅读这部伟大作品时,并未憎恨和唾弃安提戈涅的不当行为,反而为安提戈涅流下同情的眼泪。这是因为克瑞翁的禁葬令违反了神律。在古希腊人眼中,妥善安葬死者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如果死者未被妥善安葬,将会获罪于天上众神,但是这条人神共奉的神律却被克瑞翁否定了。对于克瑞翁的禁葬令,城邦中的人们心中早有怨言,但是屈于国王的权威,不得不缄默不语。安提戈涅勇敢地站出来反对克瑞翁,“我不会因害怕别人而违背天条,以致于在神面前受到惩罚”。可见,安提戈涅是在用“神律”对抗国家法,用自然法对抗人定法。可见,人人尊崇的伦理道德是安提戈涅对抗国家法的武器与力量之源。[5]
索福克勒斯借《安提戈涅》揭示了人类悲剧的重要根源,即法律对人性的冷漠。毋庸置疑,法律是人类社会实践的产物,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法律的尺度就是人的尺度,法律应满足普遍的人性需要,让人类社会更幸福、自由、平等、公正。但是,法律总是以冷冰冰的态度俯视众生,漠视人的尊严和情感,甚至背离最基本的人伦精神,这必然导致法律与人性的冲突。安提戈涅与克瑞翁的矛盾冲突告诉世人:法律不应是冷冰冰的规则和客观理性的制度,而应包括人对自身目的、意义、价值、自由、解放的理性认识,“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与扩大自由”。诚然,作为维系社会秩序与人际关系的理性制度,法律需要有权威性与至上性,但是这种权威性与至上性不能与社会伦理、人类情感、生命尊严等相对立,不能忽略人的基本情感和道德权利。因而,在《安提戈涅》的结尾,克瑞翁受到了最严厉的惩罚——儿媳妇安提戈涅死亡、妻子和儿子死亡,自己众叛亲离,孤独而绝望地活着。索福克勒斯借克瑞翁的悲惨结局告诫世人,法律不能践踏人性,蔑视人伦道德、践踏人性尊严、无视人伦情感,必定要付出惨痛的代价,只有尊重人的尊严、价值、自由、权利的法律,才是真正值得遵守的良法。
文学是社会现实和社会生活的主观反映,它在描绘社会现象基础上揭示社会的本质。同样,文学对法律现象的描绘也并非简单的模仿,而是艺术地再现法律的本质。因而,我们可以从文学角度分析法律信仰、法律精神,探究法律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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