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构建——社科纵横
作者:朱钰来源:原创日期:2013-04-20人气:815
一、存款保险制度价值分析
所谓存款保险制度是指由经营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按照所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向特定的保险机构缴纳保险金,当投保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危机、破产倒闭或者其他经营危机时,由该保险机构通过资金援助、赔偿保险金等方式保证其清偿能力、保护存款人利益的一种特殊的保险制度。
目前,世界上已经95个国家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还有20多个国家正在研究、计划或者准备实施当中。在世界性的金融危机爆发后,更多的国家为稳定国内金融秩序,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计划提上议程。值得注意,在金融危机的阴霾笼罩世界,西方发达国家包括美国在内,虽然出现了近千家银行倒闭破产的情形,但并未由此引发严重的系统性银行危机,一个极其重要的原因是这些国家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公司经验丰富,能够较好地发挥金融防火墙的作用,对稳定国内金融秩序功不可没。经验表明,在存款保险框架下建构起良好的保险机构运行机制,对危机金融机构提供流动性支持,发挥金融救助功能,可以有效地减轻银行危机震荡,降低金融风险,减轻政府负担,保护小额存款人的利益,促进储蓄存款的增长,充分发挥支付体系的规模效应。[2]
二、存款保险制度的国际比较
研究调查表明,各国存款保险制度都是根据本国的经济发展情况等具体环境建立起来的,所以各具特色,不一而同。我国考虑建构存款保险制度时,应当对各国的存款保险制度的建构进行比较研究,在充分考量了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确定最贴合我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唯有如此,所建立的存款保险制度才能真正发挥其只能,从而促进我国经济良性发展。
(一)存款保险基金比较
存款保险基金是存款保险机构履行职能的物质保证,其来源主要包括以下渠道:1.资本金2.投保机构缴纳的保险费,一般包括累计基金制和事后分摊费用制3.特别融资
(二)存款保险费率设置比较
纵观各国确立的存款保险制度,关于存款保险费率的设置主要包括固定费率制度和差别费率制度两种。
(三)参保成员与资格管理比较
在参保成员方面,一般从事吸收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都可以成为存款保险的成员机构,但是各国界定被保险机构范围的依据与原则是不同的,大多数国家地区采用的是属地原则,即凡是在一国境内吸收存款的全部金融机构包括银行的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都在承保范围内,本国银行在他国的分支机构除外。[3]
三、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构
完全否认我国当前存在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武断做法。只不过我国现行的是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
由于我国金融系统长期在一种计划经济体制下运行,累计的金融风险很高,呆账坏账额数额比重很大,再加之在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这种金融风险更将放大若干倍。在我国目前存在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中,国家实际上扮演了“救火队长”的角色,即中央银行和政府承担了最后贷款人的职责,调入资金保证了对自然人的偿付;此外,政府剥离了四大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以及向它们注资,实际上也相当于提供了某种变相的存款保险。但这种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实际上是国家在运用广大纳税人缴纳的税收和通胀税保证了金融的稳定,其缺陷是非常明显的明显的,比如资金的筹措可能存在困难;金融机构之间无法开展公平竞争;银行和存款人会滋生道德风险行为等。
相较之下,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更为完善而使各国的存款保险制度由隐性向显性发展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它实际上是将原由政府负责的稳定成本改为由储户自身负责,将隐性存款保险的政府支出转化为显性存款保险的商业支出,也使银行退出的计划性为市场所替代,国家担保为市场保证所替代。
但在转型道路上我国却遭遇困难重重,国内的存款保险制度研究长达了十余年之久,由于大量的高风险中小金融机构以及与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等原因,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迟迟未能出台。另外,针对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构建细节的争论不断也为该制度的出台雪上加霜。但是值得注意,存款保险制度并非万能,它的功能上的有限性给予我们存款保险体系的设计上的启示,我国的存款保险体系不能因为要追求完美的功能设计而延误制度的诞生,它的功能仍然需要不断适应市场变化逐步完善。[4]所以,即便是设置不够尽善尽美的存款保险制度仍为我国目前金融安全体系完善所迫切需求。
(一)存款保险基金选择
存款保险制度能够发挥其功能,顺利运行,一套合理的融资机制是必不可少的。大多数国家的存款保险的资金来源政府和中央银行,通过财政注资和中央银行再贷款的方式筹集资本金。而筹集的方式按照时间次序又可分为事前建立基金与事后进行核算两种。就目前发展趋势看来,事前融资更为合理,因为事前建立基金保险机构能够拥有对被保险存款机构的监管检查权,在事后可以迅速介入问题银行实施包括控制银行及其资产、回收债务、合并、转让或者抵押资产以及追求银行经营人员责任等权力,这种设置无疑将大大提高对问题银行处理效率,充分保障相关存款人的利益。另外,不管采取哪种融资方式,存款保险的资金应该设定总量限制。比如,在美国一般存款保险基金的目标是达到所承保存款的1.25%;从全球来看,存款保险基金大体上为相应存款的0.5%~2.0%,实缴基金则相当于存款的0.25%~10%。[2]
(二)存款保险费率设置
在该制度产生的初期,许多国家对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采取统一的保险费率,如日本,这相当于让运行稳健的银行资助脆弱的银行。随着存款保险制度实务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意识到应当对单一的保险费率制度的设置作出修改,实行差别保险费率,并根据金融体系运行的情况,不定期地对保险费率进行适当调整。美国采取风险调整的存款保费率,对不同风险程度的存款机构收取不同的保费,这是值得借鉴的。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时,要加快建立银行机构稳健性指标体系,根据不同银行机构的风险状况核定不同的存款保险费率,并进行定期跟踪评估和相应调整保险费率,保证存款保险制度的有效运作。[4]
(三)参保成员与资格管理选择
大多数国家都对所有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实行强制性存款保险,主要目的在于形成一致性动机,防止发生逆向选择的问题,避免因此而导致稳健银行退出存款保险体现,而仅寸脆弱的银行保留在存款保险体系中的一种尴尬局面的出现。构建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也应当考虑将我国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以及农村信合都纳入到我国的存款保险体系当中,实行一套强制性存款保险制度。唯有如此,才能真正防范风险发生,如果采取自愿投保,势必会造成大量稳健银行排除在体系外,脆弱银行不得不负担难以承受的高额保费,以应对可能发生的高赔付率。
金融危机来袭,国内银行呆账坏账的比例也会相应增加,加之考虑到目前日益紧迫的市场化改革的银行业的资产状况,所以可以肯定,我国银行机构所承载的风险也在成比例相应增长,我国应该未雨绸缪,尽早出台存款保险制度,积存充足的资金,使得金融监管工作更早赢得主动,助力于建立完善的金融安全网,维护我国银行业的稳定与安全,防止市场化改革后的银行业危机,保护小额存款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由此,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出台,“花开正当时”。
参考文献:
[1]陈琰.中国人储蓄亿元世界最强[N].京华时报(北京),2006.
[2]曾筱清,杨益.金融安全网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343.
[3]张洪菲.存款保险制度的国际比较及经验借鉴[J].商业经济,2010(12).
[4]李扬,王国刚,王松奇.中国金融法治报告[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211
所谓存款保险制度是指由经营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按照所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向特定的保险机构缴纳保险金,当投保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危机、破产倒闭或者其他经营危机时,由该保险机构通过资金援助、赔偿保险金等方式保证其清偿能力、保护存款人利益的一种特殊的保险制度。
目前,世界上已经95个国家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还有20多个国家正在研究、计划或者准备实施当中。在世界性的金融危机爆发后,更多的国家为稳定国内金融秩序,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计划提上议程。值得注意,在金融危机的阴霾笼罩世界,西方发达国家包括美国在内,虽然出现了近千家银行倒闭破产的情形,但并未由此引发严重的系统性银行危机,一个极其重要的原因是这些国家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公司经验丰富,能够较好地发挥金融防火墙的作用,对稳定国内金融秩序功不可没。经验表明,在存款保险框架下建构起良好的保险机构运行机制,对危机金融机构提供流动性支持,发挥金融救助功能,可以有效地减轻银行危机震荡,降低金融风险,减轻政府负担,保护小额存款人的利益,促进储蓄存款的增长,充分发挥支付体系的规模效应。[2]
二、存款保险制度的国际比较
研究调查表明,各国存款保险制度都是根据本国的经济发展情况等具体环境建立起来的,所以各具特色,不一而同。我国考虑建构存款保险制度时,应当对各国的存款保险制度的建构进行比较研究,在充分考量了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确定最贴合我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唯有如此,所建立的存款保险制度才能真正发挥其只能,从而促进我国经济良性发展。
(一)存款保险基金比较
存款保险基金是存款保险机构履行职能的物质保证,其来源主要包括以下渠道:1.资本金2.投保机构缴纳的保险费,一般包括累计基金制和事后分摊费用制3.特别融资
(二)存款保险费率设置比较
纵观各国确立的存款保险制度,关于存款保险费率的设置主要包括固定费率制度和差别费率制度两种。
(三)参保成员与资格管理比较
在参保成员方面,一般从事吸收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都可以成为存款保险的成员机构,但是各国界定被保险机构范围的依据与原则是不同的,大多数国家地区采用的是属地原则,即凡是在一国境内吸收存款的全部金融机构包括银行的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都在承保范围内,本国银行在他国的分支机构除外。[3]
三、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构
完全否认我国当前存在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武断做法。只不过我国现行的是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
由于我国金融系统长期在一种计划经济体制下运行,累计的金融风险很高,呆账坏账额数额比重很大,再加之在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这种金融风险更将放大若干倍。在我国目前存在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中,国家实际上扮演了“救火队长”的角色,即中央银行和政府承担了最后贷款人的职责,调入资金保证了对自然人的偿付;此外,政府剥离了四大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以及向它们注资,实际上也相当于提供了某种变相的存款保险。但这种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实际上是国家在运用广大纳税人缴纳的税收和通胀税保证了金融的稳定,其缺陷是非常明显的明显的,比如资金的筹措可能存在困难;金融机构之间无法开展公平竞争;银行和存款人会滋生道德风险行为等。
相较之下,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更为完善而使各国的存款保险制度由隐性向显性发展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它实际上是将原由政府负责的稳定成本改为由储户自身负责,将隐性存款保险的政府支出转化为显性存款保险的商业支出,也使银行退出的计划性为市场所替代,国家担保为市场保证所替代。
但在转型道路上我国却遭遇困难重重,国内的存款保险制度研究长达了十余年之久,由于大量的高风险中小金融机构以及与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等原因,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迟迟未能出台。另外,针对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构建细节的争论不断也为该制度的出台雪上加霜。但是值得注意,存款保险制度并非万能,它的功能上的有限性给予我们存款保险体系的设计上的启示,我国的存款保险体系不能因为要追求完美的功能设计而延误制度的诞生,它的功能仍然需要不断适应市场变化逐步完善。[4]所以,即便是设置不够尽善尽美的存款保险制度仍为我国目前金融安全体系完善所迫切需求。
(一)存款保险基金选择
存款保险制度能够发挥其功能,顺利运行,一套合理的融资机制是必不可少的。大多数国家的存款保险的资金来源政府和中央银行,通过财政注资和中央银行再贷款的方式筹集资本金。而筹集的方式按照时间次序又可分为事前建立基金与事后进行核算两种。就目前发展趋势看来,事前融资更为合理,因为事前建立基金保险机构能够拥有对被保险存款机构的监管检查权,在事后可以迅速介入问题银行实施包括控制银行及其资产、回收债务、合并、转让或者抵押资产以及追求银行经营人员责任等权力,这种设置无疑将大大提高对问题银行处理效率,充分保障相关存款人的利益。另外,不管采取哪种融资方式,存款保险的资金应该设定总量限制。比如,在美国一般存款保险基金的目标是达到所承保存款的1.25%;从全球来看,存款保险基金大体上为相应存款的0.5%~2.0%,实缴基金则相当于存款的0.25%~10%。[2]
(二)存款保险费率设置
在该制度产生的初期,许多国家对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采取统一的保险费率,如日本,这相当于让运行稳健的银行资助脆弱的银行。随着存款保险制度实务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意识到应当对单一的保险费率制度的设置作出修改,实行差别保险费率,并根据金融体系运行的情况,不定期地对保险费率进行适当调整。美国采取风险调整的存款保费率,对不同风险程度的存款机构收取不同的保费,这是值得借鉴的。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时,要加快建立银行机构稳健性指标体系,根据不同银行机构的风险状况核定不同的存款保险费率,并进行定期跟踪评估和相应调整保险费率,保证存款保险制度的有效运作。[4]
(三)参保成员与资格管理选择
大多数国家都对所有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实行强制性存款保险,主要目的在于形成一致性动机,防止发生逆向选择的问题,避免因此而导致稳健银行退出存款保险体现,而仅寸脆弱的银行保留在存款保险体系中的一种尴尬局面的出现。构建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也应当考虑将我国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以及农村信合都纳入到我国的存款保险体系当中,实行一套强制性存款保险制度。唯有如此,才能真正防范风险发生,如果采取自愿投保,势必会造成大量稳健银行排除在体系外,脆弱银行不得不负担难以承受的高额保费,以应对可能发生的高赔付率。
金融危机来袭,国内银行呆账坏账的比例也会相应增加,加之考虑到目前日益紧迫的市场化改革的银行业的资产状况,所以可以肯定,我国银行机构所承载的风险也在成比例相应增长,我国应该未雨绸缪,尽早出台存款保险制度,积存充足的资金,使得金融监管工作更早赢得主动,助力于建立完善的金融安全网,维护我国银行业的稳定与安全,防止市场化改革后的银行业危机,保护小额存款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由此,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出台,“花开正当时”。
参考文献:
[1]陈琰.中国人储蓄亿元世界最强[N].京华时报(北京),2006.
[2]曾筱清,杨益.金融安全网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343.
[3]张洪菲.存款保险制度的国际比较及经验借鉴[J].商业经济,2010(12).
[4]李扬,王国刚,王松奇.中国金融法治报告[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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