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满意度、税制公平与纳税遵从——经济与管理
作者:任小军来源:原创日期:2013-05-06人气:1003
结论与政策启示
(一)研究结论
1. 纳税人的公共服务满意度对税制公平评价有直接影响。转型经济条件下的中国,公共服务和税收公平逐渐成为热点问题。那么,公共服务满意度是否影响居民税收态度和行为呢?本文的实证结果表明,无论是政府行政部门提供的日常公共服务,还是其他部门提供的基础公共服务,公共服务满意度都会正向影响其对税制公平性的评价,公共服务的满意度越高,纳税人就越会觉得税制是公平的,反之,就越会觉得税制不公平。虽然假设H3认为由于公众对不同公共服务提供者的认知不同,其满意度影响税制公平的程度可能不同,但实证结果并未支持这一假设。出现这一结果的原因之一可能是应答者对政府部门和非政府部门提供的公共服务不敏感,还有可能是调查过程中的询问方式导致应答者对服务提供者认知的区分度不高,这些都是未来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2. 纳税人对税制公平的评价直接影响其税收遵从度。实证研究表明,税制公平是现阶段影响我国纳税人纳税遵从决策的重要因素,如果纳税人认为税收制度公平,其纳税遵从度会提高,反之,其纳税遵从度则下降。
3. 纳税人的公共服务满意度通过税制公平的传导作用间接影响纳税遵从度。纳税人的公共服务满意度对其纳税遵从度的影响通过税制公平的传导机制发挥作用。纳税人对公共服务越满意,就越倾向于认为税收制度公平,同时,越认为税收制度公平,就越倾向于做出积极的纳税遵从决策。
(二)政策启示
由于传统经济分析框架将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决策视为一种赌博,因而,通常认为加强税务稽查和提高罚金是提高纳税遵从的有效手段。然而,相对于日、美等国,我国的税收征收成本非常高,大约是美国的8倍、日本的5倍②,在现有基础上再增加稽查力度很不现实。本文的研究结果为我国纳税遵从管理提供了新的思路。
1. 在不增加征税成本的情况下,通过提高公共服务满意度改善纳税人的税制公平评价和纳税遵从度。由于增加稽查水平需要投入大量成本,并且威慑效应产生的正向影响可能与纳税人逆反心理产生的负面影响相互抵消进而导致不确切的纳税遵从度变化结果,故而通过提高公共服务满意度增强纳税人税制公平感和纳税遵从度很有必要。
首先,从政府行政部门的日常行政服务角度而言,应尽快建立科学合理的服务绩效考评制度。长期以来,我国行政部门的公共行政行为强调“管理”的理念,而忽视“服务”的理念,导致相当一部分行政部门忽略群众公共需要诉求,不仅出现了一些“懒政”的不作为现象,也使一部分政府工作人员作风拖拉、责任心不强,服务能力低下,导致公众满意度难以提高。改变这种现象的有效途径是建立科学合理的服务绩效考评制度,考评制度的核心是结合上级评价与公众评价,且公众评价必须占重要权重,提高行政服务满意度,改善税制公平评价,从而对纳税遵从度产生积极影响。
其次,从影响公众切身利益的基础服务角度,努力改善公共服务质量,提高公众对公共服务的满意度。基础公共服务事关公众切身利益,因而,公众对基础公共服务的满意度对公共政策决策非常重要。然而,根据候惠勤等(2011)对中国城市基本公共服务的研究[11],我国社会公众的基本公共服务满意度较低,仅仅处于能够承受的水平,这与本文基础服务满意度均值为57%的结果基本一致。公共服务满意度低的主要原因可能是公共服务的财政投入不够,也可能是公共服务质量不高,但近年来我国各级政府民生投入不断加大,财政投入少的理由似乎很难成立,因而满意度低的主要原因应该是公共服务质量不高。在目前财政公共服务投入增加的情况下,应该不断强化公共部门的目标绩效考核,明确部门和个人责任,建立合理的奖惩和激励制度,从根本上提高基础公共服务满意度,进而达到改善税制公平评价和提高纳税遵从度的目的。
2. 尽快建立并实施财政支出信息披露制度,强化公众对公共服务与税收收入之间的关系认知,改善纳税人税制公平评价,增加纳税遵从度。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财政支出信息披露制度非常落后。近年来,尽管中央政府改革的决心和力度都很大,但由于部门和地方利益导致的相关各方消极抵制,财政支出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依然滞后,即使少数部门披露财政支出信息,也都非常粗略,无法令公众满意。财政支出信息披露制度落后导致了政府部门与社会公众之间巨大的信息不对称,公众无法了解自己所纳税款是否被合理使用,从而对公共服务产出和税制公平性产生质疑,最终导致纳税遵从度降低。因此,通过建立和完善财政支出信息披露制度消除信息不对称,强化公共服务与税收收入之间的关系认知,可以改善纳税人对税制公平性的评价进而提高纳税遵从度。就我国目前的情况而言,除了要在中央部委层面继续推行和完善财政支出信息披露制度以外,还应加大对地方财政支出信息披露制度的推进力度,进一步增加信息透明度,在将这些制度常规化的基础上,逐步建立问责制度切实保障制度的有效执行。唯其如此,才能真正改善公众满意度,促进纳税遵从度的提升。
注释:
①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工资薪金收入每月按3 500元扣除后作为应税所得纳税,且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如果纳税人从两个单位取得收入分别扣税就可能降低纳税人的适用税率,因而尽管两个单位均已扣税,纳税人仍需要自行申报并补交税款。
②详见王超《减税负需先降征税成本》,载于《中国青年报》,2011年1月4日,第5版。
(一)研究结论
1. 纳税人的公共服务满意度对税制公平评价有直接影响。转型经济条件下的中国,公共服务和税收公平逐渐成为热点问题。那么,公共服务满意度是否影响居民税收态度和行为呢?本文的实证结果表明,无论是政府行政部门提供的日常公共服务,还是其他部门提供的基础公共服务,公共服务满意度都会正向影响其对税制公平性的评价,公共服务的满意度越高,纳税人就越会觉得税制是公平的,反之,就越会觉得税制不公平。虽然假设H3认为由于公众对不同公共服务提供者的认知不同,其满意度影响税制公平的程度可能不同,但实证结果并未支持这一假设。出现这一结果的原因之一可能是应答者对政府部门和非政府部门提供的公共服务不敏感,还有可能是调查过程中的询问方式导致应答者对服务提供者认知的区分度不高,这些都是未来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2. 纳税人对税制公平的评价直接影响其税收遵从度。实证研究表明,税制公平是现阶段影响我国纳税人纳税遵从决策的重要因素,如果纳税人认为税收制度公平,其纳税遵从度会提高,反之,其纳税遵从度则下降。
3. 纳税人的公共服务满意度通过税制公平的传导作用间接影响纳税遵从度。纳税人的公共服务满意度对其纳税遵从度的影响通过税制公平的传导机制发挥作用。纳税人对公共服务越满意,就越倾向于认为税收制度公平,同时,越认为税收制度公平,就越倾向于做出积极的纳税遵从决策。
(二)政策启示
由于传统经济分析框架将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决策视为一种赌博,因而,通常认为加强税务稽查和提高罚金是提高纳税遵从的有效手段。然而,相对于日、美等国,我国的税收征收成本非常高,大约是美国的8倍、日本的5倍②,在现有基础上再增加稽查力度很不现实。本文的研究结果为我国纳税遵从管理提供了新的思路。
1. 在不增加征税成本的情况下,通过提高公共服务满意度改善纳税人的税制公平评价和纳税遵从度。由于增加稽查水平需要投入大量成本,并且威慑效应产生的正向影响可能与纳税人逆反心理产生的负面影响相互抵消进而导致不确切的纳税遵从度变化结果,故而通过提高公共服务满意度增强纳税人税制公平感和纳税遵从度很有必要。
首先,从政府行政部门的日常行政服务角度而言,应尽快建立科学合理的服务绩效考评制度。长期以来,我国行政部门的公共行政行为强调“管理”的理念,而忽视“服务”的理念,导致相当一部分行政部门忽略群众公共需要诉求,不仅出现了一些“懒政”的不作为现象,也使一部分政府工作人员作风拖拉、责任心不强,服务能力低下,导致公众满意度难以提高。改变这种现象的有效途径是建立科学合理的服务绩效考评制度,考评制度的核心是结合上级评价与公众评价,且公众评价必须占重要权重,提高行政服务满意度,改善税制公平评价,从而对纳税遵从度产生积极影响。
其次,从影响公众切身利益的基础服务角度,努力改善公共服务质量,提高公众对公共服务的满意度。基础公共服务事关公众切身利益,因而,公众对基础公共服务的满意度对公共政策决策非常重要。然而,根据候惠勤等(2011)对中国城市基本公共服务的研究[11],我国社会公众的基本公共服务满意度较低,仅仅处于能够承受的水平,这与本文基础服务满意度均值为57%的结果基本一致。公共服务满意度低的主要原因可能是公共服务的财政投入不够,也可能是公共服务质量不高,但近年来我国各级政府民生投入不断加大,财政投入少的理由似乎很难成立,因而满意度低的主要原因应该是公共服务质量不高。在目前财政公共服务投入增加的情况下,应该不断强化公共部门的目标绩效考核,明确部门和个人责任,建立合理的奖惩和激励制度,从根本上提高基础公共服务满意度,进而达到改善税制公平评价和提高纳税遵从度的目的。
2. 尽快建立并实施财政支出信息披露制度,强化公众对公共服务与税收收入之间的关系认知,改善纳税人税制公平评价,增加纳税遵从度。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财政支出信息披露制度非常落后。近年来,尽管中央政府改革的决心和力度都很大,但由于部门和地方利益导致的相关各方消极抵制,财政支出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依然滞后,即使少数部门披露财政支出信息,也都非常粗略,无法令公众满意。财政支出信息披露制度落后导致了政府部门与社会公众之间巨大的信息不对称,公众无法了解自己所纳税款是否被合理使用,从而对公共服务产出和税制公平性产生质疑,最终导致纳税遵从度降低。因此,通过建立和完善财政支出信息披露制度消除信息不对称,强化公共服务与税收收入之间的关系认知,可以改善纳税人对税制公平性的评价进而提高纳税遵从度。就我国目前的情况而言,除了要在中央部委层面继续推行和完善财政支出信息披露制度以外,还应加大对地方财政支出信息披露制度的推进力度,进一步增加信息透明度,在将这些制度常规化的基础上,逐步建立问责制度切实保障制度的有效执行。唯其如此,才能真正改善公众满意度,促进纳税遵从度的提升。
注释:
①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工资薪金收入每月按3 500元扣除后作为应税所得纳税,且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如果纳税人从两个单位取得收入分别扣税就可能降低纳税人的适用税率,因而尽管两个单位均已扣税,纳税人仍需要自行申报并补交税款。
②详见王超《减税负需先降征税成本》,载于《中国青年报》,2011年1月4日,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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