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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民阶层分化的特点及其发展趋势——经济与管理

作者:姚婷、曾亿武来源:原创日期:2013-05-07人气:2234

引言 农民是农业生产和农村社会的主体。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农民阶层在制度结构和市场机制的共同作用下出现了分化(万能等,2009)[1],不再是单一的同质性群体。农民分化的形式是职业分化,本质是经济分化(刘洪仁等,2005;许恒周等,2011)[2][3]。职业分化的研究以陆学艺(1989;1990)[4][5]的“八大阶层论”最具代表性,他按照职业差别把我国农民群体分为农业劳动者、农民工、雇工、农村知识分子、个体劳动者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乡镇企业管理者、农村管理者八个阶层。经济分化也被广泛研究,主要是根据收入标准、收入来源结构、经济与就业状况等对农民群体进行划分(林坚等,2006;陈柏峰,2009;陈会广等,2010;贺雪峰,2010;张立军等)[6][7][8][9][10]。 1978年以来,我国农民阶层主要发生过两次大的分化:第一次是在家庭承包制实施以后,农民以“离土不离乡,进厂不进城”形式为主向乡镇企业流动;第二次是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至今,农民以“离土又离乡、进厂又进城”形式为主向城市流动。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1年我国农民工数量达2.5亿,成为中国社会结构中一个独立的阶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每年约有1 500万农村居民转变为城镇居民,人口城镇化率由1982年的20.9%提高到2010年的49.7%。农民阶层快速分化,伴随而来的是农村社会结构的深刻演变,以及农村社会问题的日益复杂。在这样的背景下,只有深入分析我国农民阶层分化的特点和发展趋势,才能在宏观上准确把握我国农村社会的发展方向,也才能有效预见农民阶层分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因而对稳步推进我国经济社会的转型和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我国农民阶层分化的特点 (一)多元性 多元性是我国农民阶层分化最基本的特点。改革初期,家庭承包制的实施,解放了农村劳动力,获得经营自主权的农民生产积极性高涨,农村劳动力剩余凸显,迫切需要向农外转移。此后,乡镇企业异军突起,人口迁移限制政策松动,市场化用工制度和多种所有制企业形式被采用,使我国农民阶层空前浩荡地由农业向非农产业转移,由农村向城镇扩散,逐步形成了农民阶层在职业属性和收入来源上的多元化特征,这种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职业属性多元化。从表1可以看到,乡村第一产业就业人员占乡村就业人员的比重由1978年的92.4%下降至2010年的67.4%,这是农民不断向非农产业转移的表征。其中,相当一部分农村劳动力往乡镇企业、乡村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转移。1978—2010年,乡村就业人员在乡镇企业就业的人数由2 827万人上升至15 893万人,比重由9.2%上升至38.4%;1990—2010年,乡村就业人员在私营企业就业的人数由113万人上升至3 347万人,比重由0.2%上升至8.1%;同期个体经济就业人数由1 491万人上升至2 540万人,比重由3.1%上升至6.1%。另一部分农村劳动力往城镇转移,就业于不同行业和工种。据国家人口和计生委流动人口司的监测数据,2010年流动人口中40.4%在私营企业,33.5%在个体工商户,12.6%在“三资”企业;39.6%从事制造业,17.9%从事批发零售业、10%从事住宿餐饮业、8.8%从事社会服务业、5.8%从事建筑业。 第二,收入来源多元化。随着职业属性的多元化,农民群体的收入来源也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以前农民阶层的收入途径比较单一,主要源自农业,改革开放以后,农外收入的比重逐渐上升,且渠道多样。我们以农村居民家庭经营纯收入的来源结构为例进行考察。从表2可以看到,1990—2010年,农业领域的经营收入年均增长率为8.4%,占比由84.6%下降至74.1%,年均下降0.7%;而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邮电业、批发零售贸易及餐饮业、社会服务业以及文教卫生业等领域的经营收入年均增长率均大于农业,所占比重也整体呈上升趋势,其中批发零售贸易及餐饮业由3.1%上升至8.0%,年均增长4.8%,工业由2.3%上升至4.0%,年均增长2.9%,文教卫生业收入占比近10年年均增长4.7%。 (二)不彻底性 我国农民阶层的分化并非一次性到位,而是分阶段逐步推进;以职业为基础的分化并没有完全实现,兼业化现象十分普遍;进城农民多数没能转为城市居民,而是奔波于城乡之间,被称为“农民工”。这些构成了我国农民阶层分化的不彻底性特征,具体体现在: 第一,分化阶段的过渡性。我国农民的分化过程包括职业转移、地域迁移和身份变更三个环节,这三个环节顺次展开、依序递进。由于城乡二元体制改革滞后,我国农民分化的阶段过渡充满艰辛。例如,部分农民进城后找不到工作或者就业不稳定,经常流动,频繁更业,使他们无法顺利完成职业转移;多数进城农民无力在城市购买住房或无力支付昂贵的房租,只能居住在城乡结合部,居住环境甚至差于农村,进城农民并没有真正完成生活空间的地域迁移;由于从事职业、居住环境、生活质量以及人力资本等方面的负面特征,进城农民被边缘化,饱受歧视和不公正待遇,缺乏社会认同,社会身份变更困难重重。 第二,分化职业的不稳定性。我国农村社会分工水平较低,非农就业机会仍显不足,农民非农化的职业分化还没有达到比较稳定的程度,兼业化现象十分普遍。多数农民农忙时参加农业劳动,农闲时参加非农劳动。随着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农民参加非农化劳动的时间较过去已明显增多。有的农民外出务工经商多年,由于考虑到非农职业的不稳定性,仍然在农村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增加从事非农化职业的保险系数。据国家人口和计生委流动人口司2010年流动人口监测数据,20.8%的农民工有返回户籍所在县(市、区)就业的打算,在当地居住不到一年的流动人口打算返乡的人数比例高达24.8%,有73.9%的农民工不愿意“农转非”。 第三,分化身份的不完全性。完成职业转移的农民尚未完全切断与传统农民的身份联系。例如,已从土地中解放出来,在其他经济单位从业的农民,在户籍所在村凭“成员权”资格坐享一份集体经济收益;相当一部分非农劳动者保留着承包地,以各种方式从事着部分农业劳动;进城就业的农民工,户籍仍然在农村,没有被城市完全接纳,有的农民即使早已不务农,甚至没有土地,但依然是农民身份,未能完成市民化。从表3可以看到,我国农业户籍人口从1978年的81 029万人增加到2009年883 60的万人,占全国人口的比重从84.2%下降到66.2%,年均减少0.8%,但是乡村人口从1978年的79 014万人减少到2009年的71 288万人,比重从82.1%下降到53.4%,年均减少1.4%,农村人口减少的速度快于农业户籍人口;同理发现,非农业户籍人口增加的速度慢于城镇人口,说明有一部分进入城镇的农业人口并没有改变户籍,完成市民化。 (三)非均衡性 由于我国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异以及农民分化的多元性特点,导致农民分化呈现出非均衡的特征,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分化的区域非均衡。首先,农民分化程度在地域上呈现差异。我国经济发展的地区差异明显,东部地区发达,是吸纳中西部农村剩余劳动力的重要载体,中、西部地区相对落后,成为非农劳动力的输出地,农民阶层的分化程度呈现出由东向西依次渐弱的状况。例如,我国非农阶层的总人口约占全国农村总人口的45%,西部地区云南省的非农阶层总人口比例不到30%,两者相差15个百分点;若与东部农村相比,差距会在1倍以上。其次,农民分化所从事的非农产业在地域上呈现差异。国家人口和计生委流动人口司统计了2010年各地区流动人口的行业分布,西部地区制造业、建筑业的流动人口分布比例分别为44.3%和8.2%,明显高于东、中部地区;东部地区批发零售业、社会服务业等第三产业流动人口的分布比例分别为26.9%和9.1%,高于中、西部地区。再次,农民分化后的收入分配在地域上呈现差异。同样来自国家人口和计生委流动人口司的数据显示,在各地区流动人口的收入分配上,东部地区人均月工资为2 600元,中部为2 363元,西部为2 142元,东部地区高于中、西部地区。 第二,分化的城乡非均衡。首先,农民分化后城乡收入差距依然扩大。1978—2010年,我国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从133.6元增长至5 919.0元,增长了44.3倍;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从343.4元/人增长至19 109.4元/人,增长55.6倍;城乡收入比从2.6∶1上升到3.2∶1。其次,农民分化后城乡收入差距呈现地域性。从表4可以看到,北京、上海城乡收入比最小,为2.3∶1,云南城乡收入比最大,为4.3∶1;与1997年相比,2008年收入比累计上升幅度中,云南最小,仅5.7%,上海最大,达到45.8%。此外,东部地区城乡收入比分布在2.3∶1~2.7∶1,中部地区城乡收入比分布在2.7∶1~2.9∶1,西部地区城乡收入比分布在3.2∶1~4.3∶1,东、中部地区低于2008年全国平均水平(3.3∶1),西部地区则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收入比升幅方面,东部地区平均为28.2%,中部地区平均为32.5%,西部地区平均为19.3%。 第三,分化的内部非均衡。首先,分化农民在收入水平上呈现差异。如表5所示,城区农户劳均纯收入最高,兼业农户次之,纯农户最少;经计算,1984—2000年,纯农户人均纯收入的年均增长率为6.0%,兼业农户为6.4%,城区农户为7.8%。换个角度看,如表6所示,2010年我国低收入户人均纯收入与消费支出分别为1 869.8元和2 535.4元,中等收入户为5 221.7元和3 963.8元,高收入户为14 049.7元和8 190.4元,高收入户的人均纯收入和消费支出分别是低收入户的7.5倍和3.2倍。从低收入户到高收入户,消费占收入的比重呈递减趋势。其次,农民工在不同行业和不同地区的收入水平呈现差异。据国家人口和计生委流动人口司统计,2010年住宿餐饮业、社会服务业以及制造业农民工的人均月收入水平较低,约2 000元,金融保险地产业、仓储与交通运输业和电煤水生产供应业农民工的人均月收入水平较高,约3 000元;从地区来看,东部地区农民工人均月收入水平较高,达到2 339.4元,中、西部地区较低,分别为1 976.2元、1 983.6元。 

引言 农民是农业生产和农村社会的主体。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农民阶层在制度结构和市场机制的共同作用下出现了分化(万能等,2009)[1],不再是单一的同质性群体。农民分化的形式是职业分化,本质是经济分化(刘洪仁等,2005;许恒周等,2011)[2][3]。职业分化的研究以陆学艺(1989;1990)[4][5]的“八大阶层论”最具代表性,他按照职业差别把我国农民群体分为农业劳动者、农民工、雇工、农村知识分子、个体劳动者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乡镇企业管理者、农村管理者八个阶层。经济分化也被广泛研究,主要是根据收入标准、收入来源结构、经济与就业状况等对农民群体进行划分(林坚等,2006;陈柏峰,2009;陈会广等,2010;贺雪峰,2010;张立军等)[6][7][8][9][10]。
  (一)多元性 多元性是我国农民阶层分化最基本的特点。改革初期,家庭承包制的实施,解放了农村劳动力,获得经营自主权的农民生产积极性高涨,农村劳动力剩余凸显,迫切需要向农外转移。此后,乡镇企业异军突起,人口迁移限制政策松动,市场化用工制度和多种所有制企业形式被采用,使我国农民阶层空前浩荡地由农业向非农产业转移,由农村向城镇扩散,逐步形成了农民阶层在职业属性和收入来源上的多元化特征,这种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职业属性多元化。从表1可以看到,乡村第一产业就业人员占乡村就业人员的比重由1978年的92.4%下降至2010年的67.4%,这是农民不断向非农产业转移的表征。其中,相当一部分农村劳动力往乡镇企业、乡村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转移。1978—2010年,乡村就业人员在乡镇企业就业的人数由2 827万人上升至15 893万人,比重由9.2%上升至38.4%;1990—2010年,乡村就业人员在私营企业就业的人数由113万人上升至3 347万人,比重由0.2%上升至8.1%;同期个体经济就业人数由1 491万人上升至2 540万人,比重由3.1%上升至6.1%。另一部分农村劳动力往城镇转移,就业于不同行业和工种。据国家人口和计生委流动人口司的监测数据,2010年流动人口中40.4%在私营企业,33.5%在个体工商户,12.6%在“三资”企业;39.6%从事制造业,17.9%从事批发零售业、10%从事住宿餐饮业、8.8%从事社会服务业、5.8%从事建筑业。 第二,收入来源多元化。随着职业属性的多元化,农民群体的收入来源也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以前农民阶层的收入途径比较单一,主要源自农业,改革开放以后,农外收入的比重逐渐上升,且渠道多样。我们以农村居民家庭经营纯收入的来源结构为例进行考察。从表2可以看到,1990—2010年,农业领域的经营收入年均增长率为8.4%,占比由84.6%下降至74.1%,年均下降0.7%;而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邮电业、批发零售贸易及餐饮业、社会服务业以及文教卫生业等领域的经营收入年均增长率均大于农业,所占比重也整体呈上升趋势,其中批发零售贸易及餐饮业由3.1%上升至8.0%,年均增长4.8%,工业由2.3%上升至4.0%,年均增长2.9%,文教卫生业收入占比近10年年均增长4.7%。 (二)不彻底性 我国农民阶层的分化并非一次性到位,而是分阶段逐步推进;以职业为基础的分化并没有完全实现,兼业化现象十分普遍;进城农民多数没能转为城市居民,而是奔波于城乡之间,被称为“农民工”。这些构成了我国农民阶层分化的不彻底性特征,具体体现在: 第一,分化阶段的过渡性。我国农民的分化过程包括职业转移、地域迁移和身份变更三个环节,这三个环节顺次展开、依序递进。由于城乡二元体制改革滞后,我国农民分化的阶段过渡充满艰辛。例如,部分农民进城后找不到工作或者就业不稳定,经常流动,频繁更业,使他们无法顺利完成职业转移;多数进城农民无力在城市购买住房或无力支付昂贵的房租,只能居住在城乡结合部,居住环境甚至差于农村,进城农民并没有真正完成生活空间的地域迁移;由于从事职业、居住环境、生活质量以及人力资本等方面的负面特征,进城农民被边缘化,饱受歧视和不公正待遇,缺乏社会认同,社会身份变更困难重重。 第二,分化职业的不稳定性。我国农村社会分工水平较低,非农就业机会仍显不足,农民非农化的职业分化还没有达到比较稳定的程度,兼业化现象十分普遍。多数农民农忙时参加农业劳动,农闲时参加非农劳动。随着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农民参加非农化劳动的时间较过去已明显增多。有的农民外出务工经商多年,由于考虑到非农职业的不稳定性,仍然在农村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增加从事非农化职业的保险系数。据国家人口和计生委流动人口司2010年流动人口监测数据,20.8%的农民工有返回户籍所在县(市、区)就业的打算,在当地居住不到一年的流动人口打算返乡的人数比例高达24.8%,有73.9%的农民工不愿意“农转非”。 第三,分化身份的不完全性。完成职业转移的农民尚未完全切断与传统农民的身份联系。例如,已从土地中解放出来,在其他经济单位从业的农民,在户籍所在村凭“成员权”资格坐享一份集体经济收益;相当一部分非农劳动者保留着承包地,以各种方式从事着部分农业劳动;进城就业的农民工,户籍仍然在农村,没有被城市完全接纳,有的农民即使早已不务农,甚至没有土地,但依然是农民身份,未能完成市民化。从表3可以看到,我国农业户籍人口从1978年的81 029万人增加到2009年883 60的万人,占全国人口的比重从84.2%下降到66.2%,年均减少0.8%,但是乡村人口从1978年的79 014万人减少到2009年的71 288万人,比重从82.1%下降到53.4%,年均减少1.4%,农村人口减少的速度快于农业户籍人口;同理发现,非农业户籍人口增加的速度慢于城镇人口,说明有一部分进入城镇的农业人口并没有改变户籍,完成市民化。 (三)非均衡性 由于我国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异以及农民分化的多元性特点,导致农民分化呈现出非均衡的特征,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分化的区域非均衡。首先,农民分化程度在地域上呈现差异。我国经济发展的地区差异明显,东部地区发达,是吸纳中西部农村剩余劳动力的重要载体,中、西部地区相对落后,成为非农劳动力的输出地,农民阶层的分化程度呈现出由东向西依次渐弱的状况。例如,我国非农阶层的总人口约占全国农村总人口的45%,西部地区云南省的非农阶层总人口比例不到30%,两者相差15个百分点;若与东部农村相比,差距会在1倍以上。其次,农民分化所从事的非农产业在地域上呈现差异。国家人口和计生委流动人口司统计了2010年各地区流动人口的行业分布,西部地区制造业、建筑业的流动人口分布比例分别为44.3%和8.2%,明显高于东、中部地区;东部地区批发零售业、社会服务业等第三产业流动人口的分布比例分别为26.9%和9.1%,高于中、西部地区。再次,农民分化后的收入分配在地域上呈现差异。同样来自国家人口和计生委流动人口司的数据显示,在各地区流动人口的收入分配上,东部地区人均月工资为2 600元,中部为2 363元,西部为2 142元,东部地区高于中、西部地区。 第二,分化的城乡非均衡。首先,农民分化后城乡收入差距依然扩大。1978—2010年,我国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从133.6元增长至5 919.0元,增长了44.3倍;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从343.4元/人增长至19 109.4元/人,增长55.6倍;城乡收入比从2.6∶1上升到3.2∶1。其次,农民分化后城乡收入差距呈现地域性。从表4可以看到,北京、上海城乡收入比最小,为2.3∶1,云南城乡收入比最大,为4.3∶1;与1997年相比,2008年收入比累计上升幅度中,云南最小,仅5.7%,上海最大,达到45.8%。此外,东部地区城乡收入比分布在2.3∶1~2.7∶1,中部地区城乡收入比分布在2.7∶1~2.9∶1,西部地区城乡收入比分布在3.2∶1~4.3∶1,东、中部地区低于2008年全国平均水平(3.3∶1),西部地区则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收入比升幅方面,东部地区平均为28.2%,中部地区平均为32.5%,西部地区平均为19.3%。 第三,分化的内部非均衡。首先,分化农民在收入水平上呈现差异。如表5所示,城区农户劳均纯收入最高,兼业农户次之,纯农户最少;经计算,1984—2000年,纯农户人均纯收入的年均增长率为6.0%,兼业农户为6.4%,城区农户为7.8%。换个角度看,如表6所示,2010年我国低收入户人均纯收入与消费支出分别为1 869.8元和2 535.4元,中等收入户为5 221.7元和3 963.8元,高收入户为14 049.7元和8 190.4元,高收入户的人均纯收入和消费支出分别是低收入户的7.5倍和3.2倍。从低收入户到高收入户,消费占收入的比重呈递减趋势。其次,农民工在不同行业和不同地区的收入水平呈现差异。据国家人口和计生委流动人口司统计,2010年住宿餐饮业、社会服务业以及制造业农民工的人均月收入水平较低,约2 000元,金融保险地产业、仓储与交通运输业和电煤水生产供应业农民工的人均月收入水平较高,约3 000元;从地区来看,东部地区农民工人均月收入水平较高,达到2 339.4元,中、西部地区较低,分别为1 976.2元、1 98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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