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汉人入滇推动了云南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变革——学术探索
作者:张兴林来源:原创日期:2013-07-08人气:1038
在社会结构的三大子系统经济、政治、文化中,经济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明代云南经济的迅速发展,使得生产关系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社会结构的地缘概念日渐模糊,与中原的一体化日趋紧密。
(一)封建生产方式普遍确立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中国典型的封建生产方式——封建地主制取代封建领主制、奴隶制等落后生产方式而在云南确立了主体地位。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明初制度:屯田属国家。明中叶以后,不少官吏地主豪商大肆兼并、购买屯户的土地,屯田制遭到破坏。如沐氏庄田,明末已达全省田土总数的三分之一。[2](P108~127)沐氏之下,各级官吏、地主、豪商也纷纷效法,“占据田地,私役军役”。①大批军民丧失了土地,四下逃亡,而多成为“大户”的佃农。屯田既已破坏,于是怀宗时(1628—1644年在位)户部尚书毕自严奏请:“无论军种民屯,一照民田起科。”②怀宗从之,承认了既成事实。
私有民田向“夷方”渗透。随着屯卫制的实行,军屯、民屯、商屯在“夷地”纷纷建立。后随着屯田制的破坏,官吏地主豪商也把手伸向“夷方”,兼并少数民族的土地。如正统年间,沐氏庄田“远及夷地”。③又如弘治(1488—1505年)初年,腾越(今腾冲)地方“官军纵肆,不知法度,往往占夷民交通;其官豪之家,又多在夷方置立庄所,役使夷民,倚势剥削”。④这样,“夷方”的经济形态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土地买卖盛行,出现了封建的租佃关系,奴隶制走向解体。
军、民屯户转化为佃农和自耕农。官吏地主豪商在兼并土地的同时,也大肆役使屯户。成化年间(1465—1487年),“通计云南二十五卫,不过六万三千人”。⑤多数皆逃亡,成为官吏地主豪商的佃农;有的逃至“夷地”,成为土司的佃户。一部分屯户仍拥有小块土地,成为自耕农。
(二)与中央的政治一体化日益巩固
随着封建生产关系的确立,明政府对云南的封建集权统治进一步加强。这突出表现在明中期以后的改土归流上。封建生产关系的确立和发展,使土司制度陷于瓦解之中。于是从明中期开始,政府逐步在土司地区实行改土归流。明代云南的改土归流主要在鹤庆、武定、广西(驻今泸西)、顺宁(驻今凤庆)、寻甸五个府。到万历末年,除曲靖、昭通等少数地区外,云南各地均先后实现了改土归流。从此,云南与内地的政治一体化更加巩固了。
(三)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在云南萌芽
明代云南经济社会取得跨越式的发展,还有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即明朝末年,云南矿冶业中出现了资本主义萌芽。
云南矿冶业中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既有普遍性,又有特殊性。就普遍性而言,云南商品经济的迅猛发展,为资本原始积累创造了条件;大批农户的破产逃亡,又为矿产开采提供了大量的廉价劳动力。就特殊性而言,庄田的大规模扩展,导致失地农民剧增;土司统治和流官统治的并存及其矛盾,为农民脱离封建人身依附关系提供了较大的空间;特殊的地理条件和滞后的农业基础设施,导致土地难以被充分开垦和普遍占有;加之云南矿产资源十分丰富,矿冶兴盛并不断向规模化发展。这些要素的综合作用,为专业化和社会分工的发展以及资本主义雇佣关系的产生准备了较充分的条件。于是,云南矿冶业中的资本主义萌芽自发地产生了。
云南矿冶业中的资本主义萌芽,出现于民营矿场中。据载:“其先未成硐,则一切工作用度之费,皆硐头任之,硐大或至千白金者。”⑥这说明,在开矿之前,矿主(硐头)已有了一定的资本积累。又载:硐头“视硐大小召义夫若干人。义夫者,即采矿之人,惟硐头约束者也”。⑦这又说明,矿夫已脱离了封建主而只接受场主控制,这正是雇佣劳动制区别于封建剥削制的一大标志。关于产品分配方式,据载:“每日义夫若干人入硐,至暮尽出硐中矿为堆,画其中为四聚瓜分之。一聚为官课……一聚为公费,则一切公私之费,硐头领之以入薄支销者也;一聚为硐头自得之,一聚为义夫平分。其煎也,皆任其积聚而自为焉。”⑧从中可看出,矿主所得之份,包含了矿夫创造的剩余价值,矿夫的劳动力充当了商品的角色;而且矿主还留有一份“公费”,以为扩大规模、改善设施、福利之用,这实际包含了扩大再生产的需要;至于矿夫所得之份还不是直接的货币工资,应是矿石出售十分方便之故,因矿场附近“商贩者甚众”,不少商人专以收矿转卖为业。⑨所以,矿夫所领之份与货币工资并无二致。云南矿冶业中虽然出现了资本主义萌芽,但极其微弱且发展异常缓慢。一方面,它仅限于民营矿场中。另一方面,它受到封建统治者的严重抑制。私人开矿必先“陈之官而准焉”;⑩官府也有权令行封硐。直至近代,云南矿冶业中的资本主义因素才有了进一步的发展。
(一)封建生产方式普遍确立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中国典型的封建生产方式——封建地主制取代封建领主制、奴隶制等落后生产方式而在云南确立了主体地位。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明初制度:屯田属国家。明中叶以后,不少官吏地主豪商大肆兼并、购买屯户的土地,屯田制遭到破坏。如沐氏庄田,明末已达全省田土总数的三分之一。[2](P108~127)沐氏之下,各级官吏、地主、豪商也纷纷效法,“占据田地,私役军役”。①大批军民丧失了土地,四下逃亡,而多成为“大户”的佃农。屯田既已破坏,于是怀宗时(1628—1644年在位)户部尚书毕自严奏请:“无论军种民屯,一照民田起科。”②怀宗从之,承认了既成事实。
私有民田向“夷方”渗透。随着屯卫制的实行,军屯、民屯、商屯在“夷地”纷纷建立。后随着屯田制的破坏,官吏地主豪商也把手伸向“夷方”,兼并少数民族的土地。如正统年间,沐氏庄田“远及夷地”。③又如弘治(1488—1505年)初年,腾越(今腾冲)地方“官军纵肆,不知法度,往往占夷民交通;其官豪之家,又多在夷方置立庄所,役使夷民,倚势剥削”。④这样,“夷方”的经济形态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土地买卖盛行,出现了封建的租佃关系,奴隶制走向解体。
军、民屯户转化为佃农和自耕农。官吏地主豪商在兼并土地的同时,也大肆役使屯户。成化年间(1465—1487年),“通计云南二十五卫,不过六万三千人”。⑤多数皆逃亡,成为官吏地主豪商的佃农;有的逃至“夷地”,成为土司的佃户。一部分屯户仍拥有小块土地,成为自耕农。
(二)与中央的政治一体化日益巩固
随着封建生产关系的确立,明政府对云南的封建集权统治进一步加强。这突出表现在明中期以后的改土归流上。封建生产关系的确立和发展,使土司制度陷于瓦解之中。于是从明中期开始,政府逐步在土司地区实行改土归流。明代云南的改土归流主要在鹤庆、武定、广西(驻今泸西)、顺宁(驻今凤庆)、寻甸五个府。到万历末年,除曲靖、昭通等少数地区外,云南各地均先后实现了改土归流。从此,云南与内地的政治一体化更加巩固了。
(三)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在云南萌芽
明代云南经济社会取得跨越式的发展,还有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即明朝末年,云南矿冶业中出现了资本主义萌芽。
云南矿冶业中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既有普遍性,又有特殊性。就普遍性而言,云南商品经济的迅猛发展,为资本原始积累创造了条件;大批农户的破产逃亡,又为矿产开采提供了大量的廉价劳动力。就特殊性而言,庄田的大规模扩展,导致失地农民剧增;土司统治和流官统治的并存及其矛盾,为农民脱离封建人身依附关系提供了较大的空间;特殊的地理条件和滞后的农业基础设施,导致土地难以被充分开垦和普遍占有;加之云南矿产资源十分丰富,矿冶兴盛并不断向规模化发展。这些要素的综合作用,为专业化和社会分工的发展以及资本主义雇佣关系的产生准备了较充分的条件。于是,云南矿冶业中的资本主义萌芽自发地产生了。
云南矿冶业中的资本主义萌芽,出现于民营矿场中。据载:“其先未成硐,则一切工作用度之费,皆硐头任之,硐大或至千白金者。”⑥这说明,在开矿之前,矿主(硐头)已有了一定的资本积累。又载:硐头“视硐大小召义夫若干人。义夫者,即采矿之人,惟硐头约束者也”。⑦这又说明,矿夫已脱离了封建主而只接受场主控制,这正是雇佣劳动制区别于封建剥削制的一大标志。关于产品分配方式,据载:“每日义夫若干人入硐,至暮尽出硐中矿为堆,画其中为四聚瓜分之。一聚为官课……一聚为公费,则一切公私之费,硐头领之以入薄支销者也;一聚为硐头自得之,一聚为义夫平分。其煎也,皆任其积聚而自为焉。”⑧从中可看出,矿主所得之份,包含了矿夫创造的剩余价值,矿夫的劳动力充当了商品的角色;而且矿主还留有一份“公费”,以为扩大规模、改善设施、福利之用,这实际包含了扩大再生产的需要;至于矿夫所得之份还不是直接的货币工资,应是矿石出售十分方便之故,因矿场附近“商贩者甚众”,不少商人专以收矿转卖为业。⑨所以,矿夫所领之份与货币工资并无二致。云南矿冶业中虽然出现了资本主义萌芽,但极其微弱且发展异常缓慢。一方面,它仅限于民营矿场中。另一方面,它受到封建统治者的严重抑制。私人开矿必先“陈之官而准焉”;⑩官府也有权令行封硐。直至近代,云南矿冶业中的资本主义因素才有了进一步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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