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视野下环境利益的澄清及界定——中州学刊
作者:王春磊来源:原创日期:2013-07-24人气:674
一、环境法中“环境利益”研究现状
(一)对环境利益的不同理解
环境法学界对“环境利益”一词并不陌生,许多研究成果都对环境利益或其某一方面有所涉及,尤其是关于环境侵权存在众多讨论,从中可以看到不同学者对环境法调整的利益的不同认识。众多环境侵权的定义①无一例外都承认环境污染或破坏行为会对他人的身体健康、财产造成损害,可见它们都把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作为环境法调整的利益种类。但环境利益是否环境侵权行为所侵犯的利益,学者们对此持不同意见。有的学者明确指出环境侵权中遭受损害的利益包括人身利益、财产利益和环境利益三种②,有的学者则认为环境侵权行为只造成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的损害③。那么,环境法中的环境利益究竟是什么?对此,学术界的理解并不相同,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两种:
1.环境的利益
这种观点认为,环境利益就是指环境的利益,它是作为客观存在的环境或大自然本身的一种需要或需求,“环境”是环境利益的主体、所有者。持这种观点的学者都受生态中心主义影响,并多主张承认环境或自然的法律主体地位。例如,“依传统价值观,环境利益只是必须依附于一定的人之上的不能独立存在的利益,环境是人类共有的财产,它不存在为个人所享有的物质基础”④,这里的“环境利益”一词就是指环境的利益。
2.人的环境利益
这种观点认为,环境利益是指环境对人的有用性或满足人的需求的属性,这种利益是以人为主体的。如蔡守秋教授论述道,“由于人的环境是人的需要,是满足人的需要的东西、因素和条件,所以环境就是人的利益即环境利益”⑤,“对人来说,环境资源首先是一种利益即环境资源利益(简称环境利益)”⑥。此外,尽管没有具体指明,但很多学者无疑都是在这一理解上使用环境利益一词的,如“为了更好地维护后代人的环境利益,应将其确立为环境法主体”⑦。研究人格权法保护公民环境利益问题的文献⑧中,所使用的“环境利益”也明显以人为利益主体。
实际上,学术界对环境利益一词的使用十分混乱,不仅存在把他人所称的“环境利益”简单地理解为“环境的利益”或者相反的情况,甚至同一著作前后不同部分所使用的“环境利益”的含义也不相同。
例如,蔡守秋教授在其《调整论:对主流法理学的反思与补充》一书中,起初把“环境利益”界定为人的环境利益,认为“环境利益”是人的利益的一种,与“环境的利益”相区分,如“环境就是人的利益即环境利益”;⑨后文却又在“环境的利益”的意义上使用“环境利益”一词,如认为“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既是为了人类利益也是为了环境利益”。⑩不过,这种使用中的混乱只是一个学术规范性问题B11,根据具体使用语境我们还是可以从语义上把对环境利益的理解归纳为上述两种。
(二)关于环境法能否保护环境利益的争论
对“环境利益”作“环境的利益”理解和使用时,对它能否成为环境法保护的利益,在学术界有两种相反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环境法理论研究的基础之一是环境伦理学,但法学与伦理学还是存在着明显界限的,环境的利益可以作为法哲学研究的范畴,但因存在着法逻辑上的悖论、矛盾和法技术上的困难,环境的利益无法成为环境法保护的利益。持这种观点的学者目前占多数,这些学者从法学研究的基本逻辑和理论出发,认为环境法尽管是一个新兴法律部门,与传统法律部门之间存在着相当大的区别,但其仍属于法学的大领域中。法律是人制定的,人不可能、也没有能力为环境的利益设定和寻求法律上的保护,环境的利益只是环境法学研究的社会科学奠基石之一,只能存在于环境伦理学中,更高一些也只能存在于法哲学之中,在法律制度研究和法学理论研究层面则无法存在。另一种观点呼吁对环境的利益进行法律保护,认为环境法不是以人的利益为唯一保护目的的法。B12这种观点认为伦理观念从人类中心主义到生态中心主义的嬗变已经影响到当代环境立法和实践,并将对整个传统法律从理论到实践产生重大的影响。环境法具有不同于传统法学的特点,所以不应当用传统法学的法益理论和思维来对待环境的利益。环境法应当对环境的利益实施法律保护。
对“环境利益”作“人的环境利益”理解的学者普遍承认环境法对环境利益的保护,但对其能否成为法律保护的一个独立的利益形态存在不同认识。有的学者认为,人的环境利益可以包含在人身利益尤其是精神利益的范围内。部分学者认为,环境利益是财产利益的延伸。这些学者认为眺望权、达滨权等可以视为相邻权的延伸,环境利益实现要求保持环境质量符合一定的标准,这种标准的设定是以不影响对环境的正常使用为条件的,从本质上看,这种正常使用标准的要求是人的财产利益的体现,因此,环境利益是财产利益的延伸。B16有的学者认为,环境利益是一种不同于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等利益种群的利益,它有其自身的特点,是一种新的利益群体,它以环境法为依托,是对传统法律部门理论和传统法益群体的突破。B17
关于环境利益能否成为法益,学术界的争论不仅存在于作同一理解的“环境利益”之间,还在作不同理解的“环境利益”之间展开。
(三)对研究现状的评价
生态中心主义与人类中心主义之争是环境法学界的热门话题,在整个法学界也受到一定的关注。无论是在生态中心主义论者关注的关于自然物主体性的论述中,还是在人类中心主义论者关注的关于民法绿色化的论述中,环境利益都是出现最频繁的词汇。遗憾的是,目前关于环境利益或其研究状况的系统性论述非常少,对何谓环境利益、如何成为环境利益,多数文献并没有涉及,以至于出现对同一“环境利益”存在截然不同的理解的情况。因此,很多有关“环境利益”的争论并没有形成真正的交锋,其本质是语境不统一的结果。试想,不同论述所称的环境利益根本就不是一个概念,又怎能对其进行交流和探讨?概念要素与逻辑架构是法学研究的基础,跳过基本概念的研究思路难免会出现逻辑上的漏洞。这种研究现状既不利于环境法理论的完善,也不利于环境保护法制的发展。实际上,如果明确了环境利益的概念,就可以避免很多纯粹由语境不一致或规范原因引起的争论,从而节约学术资源,在此基础上进行环境利益法律保护的针对性研究才能抓住问题的实质,对环境法理论和法制建设而言也才有一定的价值和意义。为此,有必要正确厘定环境利益的概念和特点,在此基础上对环境法是否调整环境利益、环境利益在环境法中的地位、环境利益的法律保护等问题进行探讨。
(一)对环境利益的不同理解
环境法学界对“环境利益”一词并不陌生,许多研究成果都对环境利益或其某一方面有所涉及,尤其是关于环境侵权存在众多讨论,从中可以看到不同学者对环境法调整的利益的不同认识。众多环境侵权的定义①无一例外都承认环境污染或破坏行为会对他人的身体健康、财产造成损害,可见它们都把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作为环境法调整的利益种类。但环境利益是否环境侵权行为所侵犯的利益,学者们对此持不同意见。有的学者明确指出环境侵权中遭受损害的利益包括人身利益、财产利益和环境利益三种②,有的学者则认为环境侵权行为只造成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的损害③。那么,环境法中的环境利益究竟是什么?对此,学术界的理解并不相同,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两种:
1.环境的利益
这种观点认为,环境利益就是指环境的利益,它是作为客观存在的环境或大自然本身的一种需要或需求,“环境”是环境利益的主体、所有者。持这种观点的学者都受生态中心主义影响,并多主张承认环境或自然的法律主体地位。例如,“依传统价值观,环境利益只是必须依附于一定的人之上的不能独立存在的利益,环境是人类共有的财产,它不存在为个人所享有的物质基础”④,这里的“环境利益”一词就是指环境的利益。
2.人的环境利益
这种观点认为,环境利益是指环境对人的有用性或满足人的需求的属性,这种利益是以人为主体的。如蔡守秋教授论述道,“由于人的环境是人的需要,是满足人的需要的东西、因素和条件,所以环境就是人的利益即环境利益”⑤,“对人来说,环境资源首先是一种利益即环境资源利益(简称环境利益)”⑥。此外,尽管没有具体指明,但很多学者无疑都是在这一理解上使用环境利益一词的,如“为了更好地维护后代人的环境利益,应将其确立为环境法主体”⑦。研究人格权法保护公民环境利益问题的文献⑧中,所使用的“环境利益”也明显以人为利益主体。
实际上,学术界对环境利益一词的使用十分混乱,不仅存在把他人所称的“环境利益”简单地理解为“环境的利益”或者相反的情况,甚至同一著作前后不同部分所使用的“环境利益”的含义也不相同。
例如,蔡守秋教授在其《调整论:对主流法理学的反思与补充》一书中,起初把“环境利益”界定为人的环境利益,认为“环境利益”是人的利益的一种,与“环境的利益”相区分,如“环境就是人的利益即环境利益”;⑨后文却又在“环境的利益”的意义上使用“环境利益”一词,如认为“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既是为了人类利益也是为了环境利益”。⑩不过,这种使用中的混乱只是一个学术规范性问题B11,根据具体使用语境我们还是可以从语义上把对环境利益的理解归纳为上述两种。
(二)关于环境法能否保护环境利益的争论
对“环境利益”作“环境的利益”理解和使用时,对它能否成为环境法保护的利益,在学术界有两种相反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环境法理论研究的基础之一是环境伦理学,但法学与伦理学还是存在着明显界限的,环境的利益可以作为法哲学研究的范畴,但因存在着法逻辑上的悖论、矛盾和法技术上的困难,环境的利益无法成为环境法保护的利益。持这种观点的学者目前占多数,这些学者从法学研究的基本逻辑和理论出发,认为环境法尽管是一个新兴法律部门,与传统法律部门之间存在着相当大的区别,但其仍属于法学的大领域中。法律是人制定的,人不可能、也没有能力为环境的利益设定和寻求法律上的保护,环境的利益只是环境法学研究的社会科学奠基石之一,只能存在于环境伦理学中,更高一些也只能存在于法哲学之中,在法律制度研究和法学理论研究层面则无法存在。另一种观点呼吁对环境的利益进行法律保护,认为环境法不是以人的利益为唯一保护目的的法。B12这种观点认为伦理观念从人类中心主义到生态中心主义的嬗变已经影响到当代环境立法和实践,并将对整个传统法律从理论到实践产生重大的影响。环境法具有不同于传统法学的特点,所以不应当用传统法学的法益理论和思维来对待环境的利益。环境法应当对环境的利益实施法律保护。
对“环境利益”作“人的环境利益”理解的学者普遍承认环境法对环境利益的保护,但对其能否成为法律保护的一个独立的利益形态存在不同认识。有的学者认为,人的环境利益可以包含在人身利益尤其是精神利益的范围内。部分学者认为,环境利益是财产利益的延伸。这些学者认为眺望权、达滨权等可以视为相邻权的延伸,环境利益实现要求保持环境质量符合一定的标准,这种标准的设定是以不影响对环境的正常使用为条件的,从本质上看,这种正常使用标准的要求是人的财产利益的体现,因此,环境利益是财产利益的延伸。B16有的学者认为,环境利益是一种不同于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等利益种群的利益,它有其自身的特点,是一种新的利益群体,它以环境法为依托,是对传统法律部门理论和传统法益群体的突破。B17
关于环境利益能否成为法益,学术界的争论不仅存在于作同一理解的“环境利益”之间,还在作不同理解的“环境利益”之间展开。
(三)对研究现状的评价
生态中心主义与人类中心主义之争是环境法学界的热门话题,在整个法学界也受到一定的关注。无论是在生态中心主义论者关注的关于自然物主体性的论述中,还是在人类中心主义论者关注的关于民法绿色化的论述中,环境利益都是出现最频繁的词汇。遗憾的是,目前关于环境利益或其研究状况的系统性论述非常少,对何谓环境利益、如何成为环境利益,多数文献并没有涉及,以至于出现对同一“环境利益”存在截然不同的理解的情况。因此,很多有关“环境利益”的争论并没有形成真正的交锋,其本质是语境不统一的结果。试想,不同论述所称的环境利益根本就不是一个概念,又怎能对其进行交流和探讨?概念要素与逻辑架构是法学研究的基础,跳过基本概念的研究思路难免会出现逻辑上的漏洞。这种研究现状既不利于环境法理论的完善,也不利于环境保护法制的发展。实际上,如果明确了环境利益的概念,就可以避免很多纯粹由语境不一致或规范原因引起的争论,从而节约学术资源,在此基础上进行环境利益法律保护的针对性研究才能抓住问题的实质,对环境法理论和法制建设而言也才有一定的价值和意义。为此,有必要正确厘定环境利益的概念和特点,在此基础上对环境法是否调整环境利益、环境利益在环境法中的地位、环境利益的法律保护等问题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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