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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对银行业发展的影响及其应对研究——改革与战略

作者:曹平来源:原创日期:2013-08-28人气:900
物权法对保障金融业健康稳定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特别是担保制度对防范银行业风险所具有的作用尤其突出。毋庸置疑的是,银行业是金融业的核心,在经济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为此,本文从我国物权法理念、物权法制度等方面对银行业发展的影响进行分析,并思考在物权法影响下银行业发展的对策。
一、我国物权法的理念及其对银行业发展的影响
物权法理念是物权法制度精神性的概括,始终贯穿于物权法制度之中,在统帅物权法制度构建、实施过程中具有指导性和准则性的理性观念。物权法理念与经济基本制度有着内在必然联系。物权法理念历史悠久,起源于西方文明时代的古罗马。“物权的概念起源于罗马法”。但是,罗马法的物权由于产生于简单的商品经济时代,财产比较缺乏,财产观念比较抽象,只是针对有体物规定物权,对役权、永佃权、地上权、抵押权和质权等他物权,只是赋予诉权保护,并非物权体系的内容。因此,罗马法的物权法理念是“以所有权绝对处分为中心,而物资之利用,则为抽象支配权之作用”。而作为物权法另一个重要源头的日耳曼法,与罗马法的物权法理念则截然不同:日耳曼法物权观念是“种种利用权利,各为独立之权利”。随着经济的发展,罗马法经中世纪欧洲注释法学家解释和概括,明确提出了物权法概念,并从理论上拓展了物权范围,将役权、永佃权、地上权、抵押权和质权等其他物权纳入物权,对罗马法以所有权为中心的物权体系作了进一步的丰富和完善。作为近代物权立法代表的1804年法国民法典没有规定物权,但规定了与自由资本主义相符合的物权体系,贯彻个人主义,废除罗马法永佃权,设立人役权和地役权,物权法理念进一步深化和系统化。资本主义进入垄断发展阶段后,为了适应新的经济发展需要,1900年德国民法典单独设立物权编,将物权立法走向法典化,拉开了物权立法序幕,也推动了世界各国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兴起物权立法的高潮,进而促进了物权法理念的形成和发展。从各国物权法考察,物权法理念主要有:注重物权动态保护,突出物权利用为中心、一物一权、物权法定、公示公信理念等。
在物权法颁布之前,我国物权关系主要由不同法律法规调整,物权法律制度则主要由民法通则、担保法、土地法、房地产法和森林法等构成,整个物权法律制度显得松散、零碎,因此,物权法理念缺乏全面性和系统性。现行物权法在借鉴其他国家物权法的基础上,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改革开放以来的物权经验及物权理论研究成果融入其中,形成了极具特色和个性的中国物权法。本文认为,我国物权法理念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内容。(1)坚持物权归属和发挥效用并重的理念。《物权法》第1条明确规定“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这是因为,我国长期以来没有在立法上规定物权,缺乏物权法律文化,物权法观念不够深入,要切实树立和巩固物权法理念,既要将传统意义上的注重归属保护物权观念予以强调,又要与时俱进强化注重发挥物的效用的现代物权理念,保障物权观念的渐进性。比如,第三篇规定了用益权,在总结归纳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的基础上,增设了地役权,完善了我国物权体系,以有效发挥物的效用。(2)突出国家物权主体地位的理念。物权法规定了国家物权,突破大陆法系物权法只规定私人权利的物权立法传统,旗帜鲜明地彰显了中国特色。在西方国家观念中,物权法是私法,如德国、日本等国家制定物权法的目的是单一的,就是保护私有财产,国家的财产由公法来解决。但是,从国家制度层面和经济基础上看,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及其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因此,要使物权法与我国经济基本制度相适应,必须在物权法中规定国家物权。第4条规定国家物权。(3)突出物权之间平等保护和共同发展的理念。平等是法律的重要原则,也是现代法治的必然要求。由于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支柱制度,贯彻民法平等精神是物权法应有之义。第3条规定物权平等的原则。(4)坚持和发展物权与国际衔接的理念。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金融一体化的推进,物权的国际衔接问题是各国物权法的一项重大任务。我国物权法坚持一物一权、物权法定、不动产登记生效和公示公信等物权规则,同时也突出了物权社会化色彩。第7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作为财产法重要支柱的物权法,其理念深刻影响了财产观念,更深刻影响了银行业务的经营发展理念。银行是居民、单位、企业信贷来源的重要提供者,已成为提供包括信贷、储蓄、支付在内的最为广泛的金融服务机构。我国物权法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法律制度,规范居民、单位、企业等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也是其取得财产的重要法律依据,因而与银行业存在必然的联系,必然影响银行业的发展。本文认为,我国物权理念对银行业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促使银行业从效益发展理念向科学理念转变。我国物权法透露的强烈信息是科学发展理念,坚持对不同主体物权平等的认可和保护,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要求银行业改变以前对不同性质物权主体厚此薄彼的观念,统筹协调信贷关系,切实提供优质金融服务,推进银行业健康发展,促进金融市场持续发展。同时,要充分发挥银行业融资功能,注重物的使用,规范信贷管理制度,切实做好物的效用发挥,促进社会财富整体增加,加快物质文明建设。
2.促使银行业从国内金融理念向国际金融理念转变。由于物权法兼具固有性和国际性的特点,而且物权证券化和国际化发展趋势日益凸显。物权法中善意取得、公示公信、动产交付转移和不动产登记交付等物权规则是国际金融中均予以遵循的物权规则。英美普通法认为,“财产是一组权利。这些权利描述个人对其所有的资源可能占有、使用、改变、馈赠、转让或者组织他人侵犯”。“从两大法系的发展趋势看,目前担保类型越来越多,如浮动担保、电网收费权担保、高速公路收费权抵押、最高额抵押和财团抵押等”。我国物权法已经规定了浮动担保、应收账款、基金份额等作为担保物范围,而且第180条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均可以作为抵押财产。这实际上是权利推定规则在物权法中的规定,确定了财产开放观念。换言之,法律、行政法规没有禁止的财产均可作为抵押财产。这与英美法系的财产观念是比较接近的。因此,物权法和财产法一些国际公认的规则,要求银行机构要从国际视野上开展业务经营。而且,世界各国一些固有的物权制度,也要求银行机构加强研究,趋利避害。
3.促使银行业从趋利理念向法治理念转变。由于银行业具有营利的本质属性,一般意义上银行业均自觉或不自觉参与利润回报率高的行业,如现代的银行业普遍参与房地产行业,为房产消费者办理按揭。物权法理念统帅下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制度、特殊动产登记制度、抵押制度和留质制度等规定,使银行业从单纯的趋利经营向理性的规范经营转变,通过树立和坚持法律风险理念,完善与物权法对接经营机制,实行法治型经营模式,以确保防范和减少金融风险。
4.促使银行从保守理念向创新理念转变。银行业作为金融重要组成部分,金融创新对其发展至关重要。“金融创新既包括金融体制创新,也包括金融手段创新,它是推动金融业发展的关键因素”。目前,国内金融体系的主要弊端之一就是银行所占比重过大。金融工具偏少,服务结构很不均衡,融资渠道不够畅通,注重大企业大项目的融资,忽视中小企业的信贷。而且,有很多金融创新存在法律上的障碍,缺少法律制度支撑。物权法作为一部基础性的法律,影响的层面非常广泛,尤其是资产权属的进一步明晰化,必然会推动银行业下一步的资产证券化、债权证券化以及房地产信托等金融产品创新,拓宽融资渠道,减少融资程序,降低融资成本,减少不良贷款,提高金融服务,深化金融改革,优化金融生态环境,以有效控制金融风险,推动整个资本市场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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