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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法律风险防范的应对建议——改革与战略

作者:俞锋来源:原创日期:2013-08-31人气:1166
 从上述浙江省在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过程中所存在的法律风险,为了有效保证质权人与质押人双方的利益,使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得以更好地开展与实施,提出以下防范措施与建议。
(一)完善知识产权评估体系
知识产权质押最重要的环节之一是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可以说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估是知识产权质押的关键环节,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不仅存在评估方法上的差异,而且还存在对产品市场估计的差异。就目前国内外学术界针对知识产权的评价提出了如实物期权定价法、客观赋权法、模糊数学评价法、要素法等评估方法。
同时从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而言,缺乏相应的评估责任制度,使得评估人员对于其评估的知识产权的责任归属的模糊。因此,我国应该首先建立一套完善的知识产权评估体系。
一是建立统一的专门人才培养机制。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模式及课程设置,与所在地区具有相当教学实力和资源的高等院校开展合作办学,安排国内外专家学者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技能与知识的培训,同时定期安排高新技术企业负责人与评估人员之间的交流座谈会,使我国知识产权评估人员全面、及时了解和掌握知识产权领域最新的学术动态和实务技能。
二是制定统一的知识产权评估资格和价值认定标准。国家知识产权局应该将不同的知识产权进行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价值认定,按不同种类进行分类管理,指导地方政府设置符合区域经济发展需求和现状的准入门槛机制,全面规范评估机构、评估从业人员和评估行为。
三是及划清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和职责,理顺知识产权融资的管理体系和权限,减少相关职能部门的越权处理,进一步加强与明确相关评估人员的责任,在责权统一的前提下。
(二)健全知识产权流转机制
首先是行业内部建立自我循环与流转机制,加强知识产权流转机制的关键在于整合整个知识产权循环中的每一个服务机构与企业。包括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评估机构、金融机构等整个是知识产权交易链中的每一环的互相之间的融合,加强互相之间的互信、合作与交流。
其次是通过政府的介入或第三方机构的引入,帮助加快知识产权的市场化流转,这样不仅可为社会提供更加完备的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更重要的是能够实现科研与产业的媒介沟通,有效推动最终实现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化、成果商品化、发展产业化”的目标。
(三)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纠纷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常见纠纷主要以司法途径解决,但鉴于当前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自身尚不完备。诉讼周期冗长等制约,经常导致质押方与质权方一齐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笔者认为可引入ADR(AlternativeDispute Resolution,选择性纠纷解决方式)模式,以协商、调解、仲裁三大途径作为诉讼解决知识产权质押纠纷的补充,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所谓协商,即建立起以尊重押贷双方自主意愿为前提、基于基本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开展友好协商以化解纠纷的处理机制。可以在企业、金融机构、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评估机构以及政府的共同协作下进行。主要包括产权的快速交易、价值评估与转让,以及产权归属认定等。通过企业、金融机构以及政府间各部门的协调,更高效与快速的解决知识产权纠纷。
调解则借助第三方或是中立机构的介入来“撮合”双方,促进纠纷进行解决。同样需要尊重当事双方的自主意愿并符合法律规范。建议具有较强公信力的政府可出面或牵头,建立相应的调解结构,或在现有的人民调解体系下开辟专门解决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纠纷的特别途径,使其更具专业性和规范性。同时,基于增强第三方的中立、公信和该领域本身的专业要求等考虑,还可聘请与纠纷无利益牵绊的国内外的知名学者、专家,资深的知识产权法律实务人员等来担任纠纷调解专员。
当然,不论协商或调解,必要时都可通过公证将双方达成的纠纷解决方案(协议)进行法律效力上的补强,以降低非法律途径化解纠纷的不确定风险。
相对前两者,知识产权仲裁则是直接具有法律效力、可作为司法执行依据的诉讼外解决机制。其在国外的应用相对成熟,可以弥补法官对某些知识产权专业领域的知识缺陷。应该说,国内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其争议常涉及复杂的专业技术,诉讼制度于处理知识产权案件所面临的最大困难即在于法官专业性不足。而采用相对灵活的仲裁制度,可以通过建立专门的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完善具有知识产权和法律等多元学科背景的专业仲裁员储备等措施,强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领域的仲裁力量。加之仲裁本身的特征,双方当事人可相对自主地决定将由谁来担任仲裁人,从而有效保证了仲裁结果的客观性与权威性。
(四)法律建议
首先,有必要针对我国现行《仲裁法》已无法满足知识产权仲裁需求的客观现状,及时完善《仲裁法》。应融入与同际接轨的知识产权仲裁规则,明确知识产权仲裁的受案范围、管辖等具体细节,使其更具有现实可操作性。
其次,要理清并妥善处理好质押方与质权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积极营造有利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创新的执法、司法环境,促进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持续发展。并注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的法律风险防范,建立针对该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预警机制和制裁措施,维护健康的金融秩序和金融环境。
此外,整合有利纠纷解决的社会资源也很重要。支持仲裁机构依法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纠纷仲裁,充分吸纳和发挥各类中介组织、行业协会及监管部门的力量,加强联合调解、委托调解和诉调对接工作,完善多元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纠纷纠纷解决机制,不断提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纠纷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的权威性与公信力。
五、结语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可以有效缓解我国高新企业在最初发展阶段所面临的资金压力,提供有效的稳定的资金保障。同时对于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以及转型注入了动力。但是,就我国目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在各省的开展情况而言,除上海、北京以及广州等地政府给予了足够的政策支持以及法律保障之外,其余各试点地区依然存在众多的不足以及法律风险。这也对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下一阶段的试点工作、未来的中小企业发展及相关法律的完善提供了参考价值与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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