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常见法律风险——改革与战略
作者:俞锋来源:原创日期:2013-08-31人气:900
实践中,由于缺乏实施专利所需的资金,为数不少的专利权人希望以专利权质押的方式从银行获得贷款。但由于我国目前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法律规制有待进一步完善,所以,不论是价值评估、转让风险还是制度规范等层面都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其主要是由于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尚不健全与完善,受产权特征所决定,商标专用权和专利权本身存在较大的权利不稳定性,以及权利人的权属与权益的不确定性,从而可能导致权属争议。笔者根据目前浙江省试点工作的开展情况,认为目前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中的法律风险主要集中如下两个方面。
(一)质权人难以掌握实际交换价值
知识产权价值的实现,主要依靠专利商标怎么在市场中起作用等方式,如通过专利、著作权转让、交叉许可、侵权损害赔偿和抗辩等途径实现价值。而我国目前的现有法律由于对于知识产权的许可以及转让等归属权问题存在一定法律空白,无法有效约束相关产权质押人对于产权的转让与易主,这使得质权人无法有效指导实际产权的归属者,从而导致其无法通过合理手段进行产权交易与置换。质物的权属不清未来还有可能导致发放贷款以后由于权属问题借款人、出资人或者相关的第i人之间发生争议、纠纷或者诉讼以致质物被冻结、被查封或者无法变现。由此使得许多的知识产权的价格存在分歧,质权人从获得知识产权至转让知识产权时可能会因为产权价格的定价不同蒙受一定的经济损失。
(二)现行行政管理体制尚待改进和完善
从浙江省现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行政管理体制而言,目前主要是通过政府引导,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第三方机构的合作,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与此同时,温州市作为省内试点,先后颁布了《温州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和《温州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规定了温州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基本条件和流程,还明确了温州市科技局和工商局分别作为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的牵头推动部门,施行至今取得了不错的成效。但是由于处于试点阶段,许多管理工作尚有需要改进之处,其主要存在的法律风险如下。
一是权属有争议,权利存在不稳定性。根据我国目前现行的《知识产权法》的规定,我国的公众可以对其认为有争议的知识产权进行申诉,一旦申诉成功则意味着知识产权拥有者的变更,这也就直接导致了产权质押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使得质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二是是指产权质押登记存在漏洞。虽然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相应的知识产权拥有者在质押时应该向相关地方的行政部门进行登记与备案。但由于我国各地的产权质押依然在探索试行阶段,尚未形成统一、同步的网络互通或信息共享,这也使部分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利用这一漏洞进行产权的二次质押、不经相关单位产权变更或是利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进行虚假登记、重复登记等,进而侵害质权人的权益。
三是缺乏必要的产权质押公示。从目前浙江省产权质押试点的过程而言,没有对实际的产权质押进行一定时间公示这一程序,因此公众也便无法及时了解相关的产权质押的信息。而实行产权质押公示,一方面可以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同时也能在保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公开、公正、透明的前提下对当事人形成有效的监督,保证质押双方的合法利益。
(一)质权人难以掌握实际交换价值
知识产权价值的实现,主要依靠专利商标怎么在市场中起作用等方式,如通过专利、著作权转让、交叉许可、侵权损害赔偿和抗辩等途径实现价值。而我国目前的现有法律由于对于知识产权的许可以及转让等归属权问题存在一定法律空白,无法有效约束相关产权质押人对于产权的转让与易主,这使得质权人无法有效指导实际产权的归属者,从而导致其无法通过合理手段进行产权交易与置换。质物的权属不清未来还有可能导致发放贷款以后由于权属问题借款人、出资人或者相关的第i人之间发生争议、纠纷或者诉讼以致质物被冻结、被查封或者无法变现。由此使得许多的知识产权的价格存在分歧,质权人从获得知识产权至转让知识产权时可能会因为产权价格的定价不同蒙受一定的经济损失。
(二)现行行政管理体制尚待改进和完善
从浙江省现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行政管理体制而言,目前主要是通过政府引导,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第三方机构的合作,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与此同时,温州市作为省内试点,先后颁布了《温州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和《温州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规定了温州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基本条件和流程,还明确了温州市科技局和工商局分别作为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的牵头推动部门,施行至今取得了不错的成效。但是由于处于试点阶段,许多管理工作尚有需要改进之处,其主要存在的法律风险如下。
一是权属有争议,权利存在不稳定性。根据我国目前现行的《知识产权法》的规定,我国的公众可以对其认为有争议的知识产权进行申诉,一旦申诉成功则意味着知识产权拥有者的变更,这也就直接导致了产权质押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使得质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二是是指产权质押登记存在漏洞。虽然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相应的知识产权拥有者在质押时应该向相关地方的行政部门进行登记与备案。但由于我国各地的产权质押依然在探索试行阶段,尚未形成统一、同步的网络互通或信息共享,这也使部分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利用这一漏洞进行产权的二次质押、不经相关单位产权变更或是利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进行虚假登记、重复登记等,进而侵害质权人的权益。
三是缺乏必要的产权质押公示。从目前浙江省产权质押试点的过程而言,没有对实际的产权质押进行一定时间公示这一程序,因此公众也便无法及时了解相关的产权质押的信息。而实行产权质押公示,一方面可以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同时也能在保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公开、公正、透明的前提下对当事人形成有效的监督,保证质押双方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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