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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司法考试制度

作者:赵溢来源:原创日期:2013-07-02人气:740
众所周知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其前身为1986年创立的全国律师资格考试,自2002年才改为国家司法考试。这个资格考试旨在测试参试人员法学专业知识水平,为法律领域遴选法律专业人才,因此,该考试是一种职业资格考试是与学历教育考试不同的,此项考试不规定报名者所从事工作的性质及所学专业。既然是以职业性为目的,那么,法律职业就必须在德与才并重、能力与资格并重、实践与理论并重的前提下进行测试。即是说,完善的司考应按“三并重”设题,挑选出“三并重”的人才,只有这样的司考才具有全面性。可悲的是无论是过去的律师资格考试还是现在的司法考试,都流传一个说法即“博士生考不过硕士生,硕士生考不过本科生,科班出身的四年法学本科生考不过非法律专业的”。同时,考过的干不好,干得好的考不过的现象也比比皆是。诸多考试中的成员深深感受到,其实这个考试不可以过多推敲和分析,学问过多,想得太多反倒成为障碍,记忆与背诵才是应试的法宝。更重要的是有了些理论基础的法学生们更多的是去理解和思索,却忽视了背诵记忆才是这门考试的王道,毕竟对于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当他们不理解法条为何这么规定时,他们不能如法学本科生们用法理知识去理解,他们只有死记硬背,而此时这个不问原因的机械式记忆却为他们点对点的排除了摸陵两可的答案,可以不用过多思虑而直奔正确选项。由此可以看出司法考试考的只是结果不是过程,这个结果是法条记忆的结果,而过程却只存在于法学教育的过程。而我想说的却是法律品格的培养,法律意识的熏陶,法律技能的掌握,法律思维的形成,法律逻辑的训练都是需要一定的时日,是不可能一蹴而就的!这就是为什么英国大法官爱德华·柯克曾经说过“法律是一门艺术,它需要经过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掌握,在未达到这一水平前,任何人都不能从事案件的审判工作。”
二、司考的严肃性及实践性探讨
随着参考大军日渐增多、司考题目每年难易不均,司法的后备人员现可谓极其庞大,带来的就是资质人员比职业人员多,职业人员比岗位多,而合格的职业人员却大为不足。这门曾经的国考现在已经成为了含金量很低的考试,结果是通过了司法考试的出于“关系学问”没出师而不一定进得了司法机关;进得了司法机关的大多又不易通过司法考试,当然不排除还有这样一群人通过了司法考试的不愿到司法机关工作。这一现象并不奇怪,伴随着考试作弊呈产业化态势各种技术手段应用其中,打小抄也本着“科学发展观”的理念突飞猛进,甚至漏题丑闻也常见诸多报端。各种内幕信息外流让我们不得不感叹“连源头的水都被污染了,我们怎么还能苛求要一个纯净的审判!”学了6年法学专业的学生,曾经因自己所学专业的崇高而感到无比自豪的同时也誓言要为我国的法治进程添砖加瓦做出切实贡献,但看到这难以接受的法律实践现状时,我发现此时司法考试对于我而言仅是一本资格证书。
上述司法考试的现象描述并非指责,仅是身为一个法律人的思索,对于司法工作者的选择现如今的选拔方式是否已经出现了其自身无法克服的局限性,那么可有对策加以改善才是本文所最想关注的。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作用的发挥是需要借助于相关的人员、制度、物质等诸多条件,如果相关条件不具备,同样会阻碍法律作用的实现与发挥。司法公正的实现不仅需要一整套完善的立法,更重要的还在于拥有一批具有良好法律素养和优秀品质的精英化的法官队伍。西方学者普遍认为,“如果说法院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法官就是这道防线的守门人”。“惟仁者宜居高位”,社会的公正以法官的正义形象具体呈现。如何在芸芸众生中选出社会公正的代言人,是人类自从有了法律以来就孜孜以求的目标。
三、司考职业能力与专业适应性探讨
2004年6月3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召开的贯彻落实《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电视电话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说:“我们不能干涉个人的职业选择,但我们可以通过制度,逐步实现法官职业与律师职业的不断合理化。我们提倡刚毕业的法律专业大学生先去做律师,以获得诉讼经验、社会阅历和一定的经济收入,为将来成一名合格的甚至资深的法官奠定良好的基础;同时,我们也提倡具有多年律师经验、品行端正、阅历丰富、声名卓著、资产富有的律师来当法官,以改进我们法官队伍的构成。因为具有多年诉讼积累的经验,才能够不为是非所迷,正确判断;具有执业多年的财富积累,才能够不为金钱所动,防止腐败。”
可是现实却不尽如人意,即使是通过了司法考试的考生们仍旧一心只想挤进公务员的队伍中,因为他们的想法是先在法院工作后积累足够的人际网,待有经验后再下海做律师,此时就能做得如鱼得水。这想法在这样的一个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始出自然,但是其背后隐藏的危机却让我们为法治正义的前景无比担忧。因为让一些经验不足的法官去判定是非曲直,是不能让民众信服的。审判的过程其实也是一个说服当事双方的一个过程,没有足够的法律修养与法理知识,仅仅在判决书中列出那些毫无生命力的法条,只会增加民众对审判正义的怀疑,从而让司法过程中的各种腐败现象屡禁不止,民众更愿意用人情、暴力、关系去解决各种问题而放弃司法救济。这样的现象在西方国家却很少见到,因为他们选拔法官的制度与我们的不同。英美法系法官遴选一般采用的是“经验”、“精英”、“年长”的原则。强调法官必须是富有实务经验且道德学问优秀的人来担任。在英美法系国家中,一个公民欲成为法官,首先要求进入大学学习,获得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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