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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论——学术探索

作者:陈咏梅来源:原创日期:2013-07-02人气:973
中国的外商投资和对外贸易推动了中国向全球经济大国的转型。在过去20多年的时间里,中国从全球化浪潮中受益匪浅。截至2012年3月,中国吸引外资金额达到了205亿美元。①外商投资对中国经济的积极影响不可置疑。外来资本在中国助推了工厂的建设,创造了就业,将中国引向了国际化市场,并带来了重要的技术转让。这些新的技术不仅对中国的经济增长有所裨益,而且对中国的军事也有所裨益,因而从整体而言,有益于中国的国家安全。同时,外商投资对中国经济的消极影响也不可忽视。例如在外资并购中国企业的实践中出现的垄断、规避法律、投机性并购和国有资产流失等现象对我国经济国家安全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在不希望对外资构成不必要障碍的前提下,中国为保护自身国家安全,需要建立对外资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目前,全球投资的下降促使中国积极探索既能促进外商投资,又能有效地对外资进行国家安全审查的制度体系。
一、中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缘起
中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建立源自于中国自身对外投资屡屡遭受限制的现实和借鉴其他国家立法、实践的经验。
(一)中国自身对外投资屡受限制
早在1990年,美国总统就曾阻止中国航天技术进出口公司(China National Aero-Technology Import and Export Corporation)收购生产民用飞机零部件的美国曼姆科(Mamco Manufacturing Inc.)公司,该交易是迄今为止美国总统唯一一次利用外资审查法律授予的权力阻止外资收购美国企业。该案中,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ommittee on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 以下简称“CFIUS”)担心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公司为了获取敏感的西方技术而规避美国的对外出口管制法律。②随后,布什总统签发了正式的反收购令,迫使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公司撤回了对美国曼姆科公司的投资收购。
2005年,美国政府又阻止了一起中国公司收购美国公司的并购案。美国国会干涉了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油”)对位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尤尼科(Unocal)公司的收购。在中海油并购尤尼科的过程中,美国国内遇到了极大的政治阻力。国会议员的反对之声尤其强烈,声称“中海油的竞价应该基于美国安全考虑而被拒绝”。 Ben White & Justin Blum, Chinese Consider Assurances to Unocal, Wash. Post, July 14, 2005, at D3.这最终导致美国众议院促成布什总统阻止该交易。同年8月,尤尼科董事会建议股东接受美国雪佛莱公司的竞价,随后,中海油退出了竞价,尤尼科股东投票同意了雪佛莱的竞价。
(二)各国实践的基本经验——以美国为视角
美国对外国直接投资的规范始于20世纪70年代,国会对大量流入美国市场的外国直接投资进行调查。为此,国会通过了1974年的《外国投资研究法》(Foreign Investment Study Act of 1974)和1976年的《外国投资调查法》(Foreign Investment Survey Act of 1976)。这两部法律规定,由总统负责收集外国投资的信息并向国会提供收集到的信息。当时的福特总统认为,行政机构有责任对外国在美国的投资进行监控,并在外国投资领域协调一致地实施美国政策。 Exec. Order No. 11,858, 3 C.F.R. 990, 1975.福特总统将这一责任委任给了CFIUS。随后,美国很快意识到,单单这些规定还不足以完成对外资的监控。在此后30多年时间里,美国又通过了一系列法律,构成目前对外国投资进行国家安全审查的规范性制度。这些法律包括1988年《艾克森-佛罗里奥修正案》(Exon-Florio Amendment)、1992年《伯德修正案》(Byrd Amendment)和2007年《外国投资和国家安全法》(Foreign Investment and National Security Act of 2007)及其实施细则。
1.艾克森-佛罗里奥修正案
80年代,不断增长的外国直接投资加深了美国民众对外国公司并购美国企业的担忧,他们担心这些并购有可能损害美国的国家安全。这样的担忧在1987年富士通(Fujitsu)案中得到了升华。富士通是一家日本的电子公司,欲收购美国的一家名为仙童(Fairchild)的半导体公司。很多人认为半导体对于高科技的武器发展至关重要,同时还认为,允许富士通收购仙童将进一步鼓励日本企业的反竞争商业行为并迫使美国在军民两用技术市场依赖于日本供应商。Jose E. Alvarez, Political Protectionism and United States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s Obligations in Conflict: The Hazards of Exon-Florio, Va. J. Intl L., Vol.30, 1989, pp.56-63.国会为此召开了听证会,以便决定是否需要以及如何阻止“富士通-仙童”的并购交易。国会议员普遍认为,需要专门的立法授权去阻止外国直接投资,并进而提出了对《技术竞争法》(Technology Competitiveness Act)的修正案——《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和核心商业修正案》(Foreign Investment, National Security, and Essential Commerce Amendment,Exon-Florio Amendment)。该修正案即为艾克森-佛罗里奥修正案,其本意是授权总统干涉任何威胁美国国家安全和对“核心商业”的接管、兼并、收购、合营或许可协议。根据该修正案,对于一项外资并购,如果总统认为有充分证据表明享有控制权的外国实体可能采取威胁美国国家安全的措施,并且除了美国《国家紧急经济权力法》外,其他法律规定不能提供充分、适当的权力保护美国国家安全,则总统有权阻止该项外资并购。
2.伯德修正案
为了对可能威胁美国国家安全的外国投资做出有效应对,《艾克森-佛罗里奥修正案》经过重大改革以澄清CFIUS程序。1993年,国会通过1993年财政年度《国防授权法》(National Defense Authorization Act)修订了《艾克森-佛罗里奥修正案》,被称之为《伯德修正案》。该修正案规定,由外国政府控制或代外国政府行事的任何外国公司试图兼并或收购某一美国公司,必须接受强制性的国家安全审查。在《伯德修正案》之前,所有的CFIUS审查都是自愿的。通过规定特定情况下国家安全审查的强制性义务,《伯德修正案》增强了美国政府对外国政府持股企业并购美国公司的监察。
3.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
《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以下简称FINSA)的通过是美国对迪拜港口世界(Dubai Ports World,以下简称“DP世界”)试图购买美国港口营运权的直接回应。Jason Cox, Regulation of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After the Dubai Ports Controversy: Has the U.S. Government Finally Figured Out How to Balance Foreign Threats to National Security Without Alienating Foreign Companies?, J. of Corp. L., Vol.34, 2008, p.300.迪拜港口事件始于2006年2月,当时“DP世界”试图购买一家营运美国5个港口的英国公司,该英国公司名为半岛及东方轮船公司(Peninsular and Oriental Steam Navigation Company,以下简称“P&O”)。“DP世界”是一家由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政府持有大部分股份的控股公司。收购前,“DP世界”自愿向CFIUS提出了申请,请求对该并购行为进行国家安全审查。CFIUS在30天之内即给予了批准,而并没有如同《伯德修正案》所要求的那样对外资政府持股的投资进行45天的审查。Deborah M. Mostaghel, Dubai Ports World Under Exon-Florio: A Threat to National Security or a Tempest in a Seaport?, Alb. L. Rev., Vol.70, 2007, pp.606-607.
该事件爆发之初,美国民众及众多国会议员发表了公开的批评意见,认为CFIUS的审查就如同仅盖上橡皮图章(rubber-stamping)一样轻率。Edward M. Graham & David M. Marchick, US National Security and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Inst. for Intl Econ, 2006, pp.136-139.该并购交易在CFIUS获得批准之后引起了国会密切关注,掀起了一场美国政治上的反对浪潮。在国会和美国民众的强烈反对声中,“DP世界”最终自愿撤回了其在“P&O”中持有的股份,并将所有股份转卖给了一家美国公司——AIG全球投资集团。随后,国会通过了FINSA。
FINSA旨在澄清《艾克森-佛罗里奥修正案》中所规定的国家安全审查的范围,同时增加了CFIUS审查的透明度,强化了CFIUS的报告要求。2008年12月22日,作为FINSA实施细则的《关于外国人收购、兼并和接管的条例》(Regulations Pertaining to Mergers, Acquisitions, and Takeovers by Foreign Persons)开始生效,下文中,笔者将《外国投资和国家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外国人收购、兼并和接管的条例》统称为“CFIUS规则”。该条例进一步澄清了CFIUS的审查规范。这些专门立法和规定,一方面赋予了CFIUS的国家安全审查权,另一方面也限制了CFIUS的权力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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