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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金担保链的风险传染——江淮论坛

作者:张乐才、杨宏翔来源:原创日期:2013-08-03人气:806
 1.外围企业与风险传染
关于外围企业对风险传染的影响,我们只需就外围无担保企业对风险传染的影响进行分析,因为如果外围企业与其他企业具有再担保关系,则该企业对风险传染的影响可以归属于中心企业对风险传染的影响。从图3可以看出,外围无担保企业传染风险的能力相对有限:以A1企业为例,从直接联接角度分析,A1只与R有直接担保联系,故A1发生的风险只会传染给R,如果R能够承担该风险成本,这样该风险传递到R就自动停止了,此时的风险没有引起群体影响;从间接联接角度分析,如果A1发生的风险破坏力很大,R没能力承担此风险成本,该风险致使R崩溃,使得风险又由R传递到其他企业,这时的风险才具有群体影响。可见,对于外围无担保企业而言,只有当与之具有担保关系的中心企业无力承担风险成本而将风险对外传染时,其引致的风险才具有群体性影响,故外围无担保企业的风险传染能力相对有限。
2.中心企业与风险传染
如图4所示,从直接联接角度分析:当风险源为A1企业时,其风险会直接传染给A2与R两家外围企业;当风险源为A2企业时,其风险会直接传染给A1、A3与R三家外围企业;当风险源为企业R时,该风险会传染给链内所有企业。可见,从直接联接角度分析,中心企业联接企业的数量越多,其传染风险的范围越大。从间接联接角度分析,如果受感染的企业均不能承担风险成本而会将风险再次传染出去,则所有中心企业均会将风险传染给整个链内企业;但由于部分受感染企业能承担风险成本而不会将风险再次传染给其他企业,故平均来说,某企业与其他企业间接联接的数量越多,则其风险传染的范围越广。
以2008年绍兴企业资金担保链的风险传染为例,中心企业所起的作用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其风险传染的形成缘于中心性企业成为了风险源。图5显示,在绍兴企业资金担保链风险传染的第一阶段(2008年5月—9月),华联三鑫因期货投资失败,其财务状况迅速恶化,银行决定对其停贷与抽贷,导致该企业迅速破产;在企业资金担保链风险传染的第三阶段(2008年10月—11月),同一派系内的江龙集团也因经营不善而停工破产。前面的分析已经表明,华联三鑫与江龙集团是中心性程度很强的企业,正是由于这两家企业的破产,才导致与其有担保联接的企业出现了财务困境。其次,风险主要由中心性程度很强的企业将其对外传染。在风险传染的第二阶段(2008年9月—10月),华联三鑫出现困境后,与其有担保关系的展望集团和加百利集团迅速陷入财务困境,而赐富集团、远东化纤、华西集团三家企业也受到了很大影响。于是,这5家中心企业进一步将风险传染开来。在风险传染的第三阶段(2008年10月—11月),以江龙纺织为中心的企业将风险传染给了稽山控股、五羊印染、南方科技、天马实业等企业,以加百利为中心的企业则将风险传染给了永禾实业、浙江雄峰、永利精编等企业,以展望集团为中心的企业将风险传染给了光宇集团、南宇轻纺、天马实业等企业,于是,风险传染的分量进一步增殖,传染范围也越来越大。在风险传染的第四阶段(2008年11月—12月),风险由第三阶段受感染的中心企业进一步传染,使得派系1的企业全部受到感染,由此导致了2008年绍兴企业资金担保链“火烧连营”局面的出现,该局面直到地方政府强力介入后才有所改观。
上述分析表明,外围企业传染风险的能力相对有限,处于中心位置的企业则具有极强的风险传染能力,说明企业资金担保链的集散性有利于风险传染。由此,H2得到证明。
五、结论与启示
(一)研究结论
本文以无尺度网络理论为分析视角,就企业资金担保链的联接特征对其风险传染的影响机理进行了分析,得到了以下研究结果。
(1)企业资金担保链联接具有集散性特征。本文的研究表明:首先,融入资金担保链的企业联接呈现出一种中心外围的担保联接形式,故企业之间的联接具有集散性特征;其次,根据外围企业的担保特征,企业联接的集散性可以分为外围企业无担保与外围企业再担保两种形式;再次,企业资金担保链集散特征具有相对性,故企业资金担保链的中心企业存在中心性程度不同的区别。
(2)企业资金担保链联接的集散性特征对风险传染的影响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对于外围无担保企业而言,只有当与之具有担保关系的中心企业无力承担风险成本而将风险对外传染时,其引致的风险才具有群体性影响,故外围无担保企业的风险传染能力相对有限;其次,中心企业由于联接企业的数量较多,故其具有极强的风险传染能力。
(二)相关启示
本研究的结论不仅丰富了关于企业资金担保链风险传染机理的文献,而且对指导我国制定正确的企业资金担保链监管措施具有一定的实践意义。经过两次企业资金担保链危机的重创后,浙江于2012年6月出台了克服资金担保链危机的对策,即政府对危机中的工业龙头企业进行救助。本文的研究表明:企业资金担保链之所以具有很强的风险传染能力,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即为中心企业的传染能力极强所致。因此,浙江政府对中心企业进行救助无疑具有学理上的合理性。
既然中心企业是企业资金担保链风险传染的主要力量,因此,为了减轻企业资金担保链危机的危害程度,我们应降低中心企业的中心性程度。为此,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担保数量。一是控制某企业与其他企业进行直接担保的企业数量,二是控制担保网内的企业总体数量。通过这两个措施来降低中心企业的中心性程度,从而降低其风险传染能力。
参考文献:
[1] 吴宝,李正卫,池仁勇. 社会资本、融资结网与企业间风险传染:浙江案例研究[J].社会学研究,2011,(03):84-105.
[2] 张乐才. 企业资金担保链:风险消释、风险传染与风险共享——基于浙江的案例研究[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11,(08):57-65.
[3] R. Albert and A.-L. Barabasi, Statistical mechanics of complex networks[J]. Reviews of Modern Physics,2002,(74):4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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