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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理中的公众参与机制研究

作者:王志民来源:原创日期:2013-07-02人气:841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当发生“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时就有可能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近几年,我国食品安全事件频仍,在全国范围内产生影响的就有十余次之多,尤以三鹿奶粉事件最为受人关注,而后出现的“阜阳奶粉事件”“雀巢奶粉事件”更是将整个奶制品行业推到风口浪尖,食品安全事件呈现出的全行业性让人们对生命健康安全的担心骤升。生产者为求经济利益而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固然可恨,但食品安全监管的缺位(如免检制度的实行等)以及地方政府的不作为为不安全食品的大行其道打开了缺口。
(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理机制亟待完善
我国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法律条款散布于以《食品安全法》为主干的不下几十部法律法规之中,始终不能形成完整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而且一些法律因立法时间早的缘故,标准要求低、惩罚力度不足,很难满足当前人们对食品安全的需求。
面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之间因多头监管往往导致职责不清,重复监管、弃之不管现象时有发生。不可否认,媒体尤其是网络的出现很大程度上起到了监督的作用,但除此之外,普通公民甚至媒体找不到合适的渠道参与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之中。
(三)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理中政府作用一定程度失灵
2010年7月,河北“三鹿奶粉”事件的后续处理工作还在继续,“毒奶粉”事件又在青海、湖北等省上演,其“毒”仍是严重超标的三聚氰胺。而更过分的是,其原料来源地均为河北等省。“毒奶粉”能够一再复出确实可怕,更可怕的是本应彻底销毁的三聚氰胺问题奶粉仍然存在。不可否认,在处理突发事件时政府各部门通过采取一些补救措施,并取得了初步成效。但面对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不健全、食品标准各地区之间的不统一、食品安全检测体系不完备等诸多问题时,政府的作用就会式微甚至失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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