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教师教育与基础教育合作模式探究-教育论文
一、已有合作模式的类型与问题
1.合作模式的主要类型
从实际情况来看,高校教师教育与基础教育的合作已取得了一定进展,类型较多,本文按在合作中参与主体的构成情况不同,将已有的合作模式分为五种类型。
(1)“学校—学校”合作模式
“学校—学校”合作模式是以高校和中小学校为主要参与主体的合作模式。教师专业发展学校是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教师专业发展学校是高校和中小学校联合建立的旨在促进教师专业发展的合作共同体。教师专业发展学校的基本模式是由中小学校资深教师、大学教授、实习学生以及个别学科专业人员,围绕学校实际问题组成小组,共同进行教育研究的一种模式。高校研究者的目的是充分接触实际问题并研究实际问题,中小学校的目的是引进专家进行指导,全面提升教师素质及改进学校教育质量,高校实习学生则可从中获得实践机会。这一模式的合作机制是高校与中小学校自愿结合。
(2)“学校—专家”合作模式
这种模式的代表是校际教师专业发展联盟(简称“S-S-U”)。这种合作模式主要以中小学校和专家团队作为参与主体。合作由普通中小学校自愿组成学校发展联盟,其运作方式是运用大学专家的力量和中小学校长中心平台,组织专家指导学校的改进与发展,其最终目的是探索一条立足学校现状、通过联盟推动学校发展的新路子。与教师专业发展学校相比,在“学校—专家”合作模式中,高校的师范生和普通教师没有参与到合作中去,高校和中小学之间也不是一一对应关系。
(3)“学校—政府”合作模式
在这种合作模式中政府力量体现得尤为突出,它以一种政府监督或政府购买的形式实现高校与中小学校的合作。例如2006年北京市教委召开“首都高校支持北京市初中建设工程”启动大会。北京市教委与首都师大签订合作协议,开展“初中建设工程”。首都师范大学承担16所初中学校的建设任务,并组建项目工作团队。这是一种典型的“学校—政府”合作模式,政府作为主导力量参与高校与中小学校的合作,并且是合作经费的承担者。
(4)“学校—中介”合作模式
这种合作模式主要由中介机构、高校、中小学校三方构成,依靠商业运作的方式运营。中介机构是在政府的引导和监督下,为中小学提供咨询和服务的,服务内容包括提供课程开发的信息,推荐课程开发专家,培养学校的骨干教师,与学校合作制作教学软件,等等,同时为大学提供教育信息和实践机会。中介机构充当大学和中小学校之间的连结纽带。
(5)“学校—区域”合作模式
这种合作模式是将合作的主体由中小学校扩展到更大的范围内,不仅是中小学校的联盟,甚至包括整个社区的教育联盟。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是始于20世纪六七十年代美国的服务学习。美国教师教育中的服务学习是以为中小学服务为主、为社区服务为辅的一种专业性服务学习,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促进职前教师的专业成长与发展。据1998年美国“全国教师教育服务学习联盟”的调查,在全美1 325个教师教育机构中有超过225个为职前教师提供服务学习,另有200个也在做服务学习的课程设计和开发工作。
2.合作模式存在的问题
就目前情况看,在多种合作模式类型中,“学校—学校”合作模式、“学校—专家”合作模式占绝对多数,是合作的主流模式,而有政府和中介机构参与的模式占少数。本文将这些缺乏政府、中介和市场力量参与的主流模式称之为“尽义务”的合作模式。由于缺乏政府和经费的支持,这种模式主要依靠人际关系的运营,合作项目主要依靠教师自身的责任感、工作使命感以及管理者的硬性要求来实现。在“尽义务”的要求下,科研成果、学术思想、额外的工作时间和工作量都是“义务”付出,无法获得应有的报酬,因而难以充分调动合作主体的积极性,不能确保合作行为有序、规范和高效的实施。这种“尽义务”的合作模式的问题突出表现为:
(1)合作关系不稳固
该模式合作无法坚持始终,合作初期合作数量和质量较高,中后期合作关系逐步松散瓦解,最后名存实亡。合作期限的长短,受学校领导变迁和专家课题变化的影响。合作参与者的积极性较差,被迫参与和敷衍的较多,深层次合作少,形式上合作的多,师范生被边缘化,无法进行有效的学习。
(2)合作机制陈旧
机制的建立,一靠体制,二靠制度,通过与之相应的体制和制度的建立(或者变革),才能使机制在实践中得到体现。在市场经济体制的大环境下,高校教师教育与基础教育的合作机制仍是一种依靠人际关系运营的“尽义务”机制,以这种机制运行的合作模式虽然建立在各方真正需求的基础上,但因背离了市场的价格机制、竞争机制和激励机制,必然是一种陈旧的和低效的合作机制。
(3)合作主体缺失
目前高校与中小学校合作基本上属于自愿结合的伙伴关系,缺乏政府和中介机构的参与。尽管有的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要建立教师专业发展学校,但对教师专业发展学校的合作机制、运行条件、经费保障和效果评估等关键问题并没有给出技术性的说明,这说明教师专业发展学校的建设还没有真正纳入到政府的视野内。
(4)合作力量不对等
在已有的合作模式中,中小学校的角色是提供实践基地和实践经验,高校的角色是提供理论指导和多种在职培训,双方在合作中的力量不对等,中小学校往往处于弱势的被动地位,高校则处于强势的主动地位。
(5)合作缺乏科学的规范
由于缺乏契约或协议的规约限制,合作缺乏科学的规范。如中小学如何与高校合作培养师范生及高校如何保证教师培训的质量等方面都没有明确的要求。合作形式以松散结合为主,决策以口头形式认可居多,仅有部分合作学校建立了实践基地并正式挂牌。
基于以上对“尽义务”的合作模式存在问题的分析,本文提出应建立基于“服务”的合作模式,这种合作模式能处理好社会转型期政府、学校与市场的关系,能满足“教师教育课程标准”对高校与中小学校合作的各项要求,是合作的必然趋势。
二、基于“服务”的合作模式的构建
为更好阐明基于“服务”的合作模式的可行性,本文首先对教师教育和基础教育的“服务”性质进行确认,并在此基础上从合作主体、合作机制、合作方式和合作范围等几个部分构建了基于“服务”的合作模式。
1.“服务”性质的确认
教育属于第三产业,即服务业。它以“不生产物质产品”区别于第一、二产业。虽然教育属于服务业早已是定论,但由于第三产业的商品性及与市场的依托关系,使教育研究者和实践者将教育的服务性质作为避而不谈的话题。实际上,关于教育的服务性质,马克思早就指出,“有些服务是训练和保持劳动能力的,是使劳动能力改变形态的。总之,是使劳动能力具有专门性,或者仅仅使劳动能力保持下去。例如学校教师服务(只要他是‘产业上必要的’或有用的)和医生服务(只要他能保持健康)是保持一切价值的源泉。劳动力本身——购买这些服务,就是购买提供‘可以出卖的商品等等’。就是提供劳动能力本身来代替自己的服务,这些服务应加入劳动能力的生产费用或再生产费用中”。“‘服务’这个名词,一般地说,不过是指这种劳动所提供的特殊使用价值;但是这种劳动的特殊使用价值在这里取得了‘服务’这个特殊名称,是因为劳动不是作为物而是作为活动提供服务的”。可见,作为训练和保持劳动能力的一种活动,教育具有明显的服务性质。高等教育的服务性质已得到学者的普遍认可,尤其是我国加入WTO之后,教育服务贸易已经成为研究的热点问题。在高等教育阶段,教育更多地体现为一种可以交易的服务产品,学校提供各种不同形式的合格服务来满足教育消费者想增加知识、提高技能的需求。教育服务产品是商品,它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教育服务在市场交换中形成教育市场。高等学校教师教育不仅要通过培养人来为其提供服务,而且还要提供更多更广泛的社会服务,包括为基础教育服务。
与高等教育相比,基础教育的服务性质未得到广泛认同,主要原因在于基础教育的服务性被简单等同于基础教育的商品性,而实际上两者存在较大差异。基础教育的商品性是指基础教育的产出是商品,可以完全按照市场规律进行合理买卖,购买者是受教育对象及家庭,这与基础教育的免费性和公益性相违背。基础教育的服务性则是指基础教育的产出是服务,包括为培养人提供的服务和为社会提供的服务,为培养人提供的服务由政府购买并无偿提供给受教育者及家庭;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可以由需要的机构或单位有偿购买,例如高等学校要为基础教育教师的教育实习指导工作付费。基础教育的公益性或“不排他性”,由政府是否购买足够量的优质教育服务决定,与基础教育的服务性质无关。
教师教育与基础教育的合作是建立在教育服务互换和购买基础上的,这种服务的互换和购买应服从教育市场理论。“承认有教育市场的存在,必然引发关于教育产权、教育交易、教育契约等一系列教育领域中的实际问题的产生,从而必然拉动和激发教育体制、办学体制和学校内部体制的改革”。为此须建立一种多主体参与、符合市场规律的基于“服务”的合作模式。
2.基于“服务”的合作模式的构建
(1)合作主体
在基于“服务”的合作模式中,合作的主体应包括高校和中小学校,还应包括政府和中介机构。政府的角色主要有:一是在宏观调控层面引领合作,监督合作;二是采用政府购买的方式,为部分合作项目付费,以保证合作者的需求。中介机构的功能为:一是统合高校、中小学校和社会等各方面的资源,并按市场规律调配;二是为各层面教育机构量身定做教育服务,例如联合多方面力量为中小学校培养骨干教师等。
(2)合作机制
自愿参加、政府调控与市场紧密结合是基于“服务”合作模式的主要合作机制。合作要符合合作主体的主观需求,使其在满足自身利益的情况下自愿参加合作。但由于部分主体对合作缺乏必要的认识,因此还需要政府的宏观调控,以敦促合作主体进行合作,并依靠监督作用保证合作顺利进行。此外,在合作中还要符合价格机制、竞争机制、风险机制、供求机制、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等市场运行机制。但是按市场机制运行不等于将合作完全市场化,“不能将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和规则完全移植到教育中来,而要让市场机制调节教育供求和资源配置”。
(3)合作范围
在基于“服务”的合作模式中,合作主体之间合作的范围将不断扩大,不仅包括学术交流、组织活动、提供实践基地和教师培训等,而且可以实现完整课程群交换、教师相互聘任等,最大程度地满足“教师教育课程标准”对于课程设置和教师素质的要求。
(4)合作方式
在合作中主要有两种合作方式。一是协议交换方式,是在政府监督或政府参与的情况下进行服务交换,高校与中小学校签立协议,互换对方的教育服务。这种协议交换方式与旧的合作模式相比,增加了政府的监督和协议的规制作用,合作关系更加稳固,合作指向性更强,合作效果更突出。二是合理购买方式。这种合作方式是针对无法建立等量交换的情况,合作主体按照一定供求关系和价格机制购买教育服务。购买者主要为高校和政府,也可以是中小学校。
基于“服务”的合作模式不仅是实现“教师教育课程标准”实践能力培养目标的重要路径,而且也是高校教师教育和基础教育实现整体性发展的不可或缺的平台。
文章来源于《教育探索》杂志2012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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